摘要:廷尉是主管司法的最高官吏,相当于现在的国家司法部部长。廷尉是秦汉至北齐主管司法的最高官吏。汉景帝中元六年(前144)改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前137)恢复旧称,哀帝元寿二年(前1)又改为大理。
廷尉是秦汉时期中央最高司法长官,列位九卿,秩中二千石,和“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秩禄是一样的,可谓位高而权重。
廷尉,卿一人,中二千石。《后汉书·百官二》
廷尉一职,始设于了战国时期的秦国。商鞅变法后,强化“军政合一”、“兵刑合一”思想,廷尉一职,或源于此。因为在秦汉官制中,以“尉”命名者,多为统兵之将领,如太尉、中尉、卫尉等。
廷尉之名,在西汉曾两次被更名为“大理”,王莽时期,还被改作“士”。光武帝刘秀即位后又恢复为廷尉,直到东汉末年。
汉代廷尉的属官,有廷尉正、廷尉监、廷尉平三官。廷尉正和廷尉监设立较早,官阶较高,秩皆千石。廷尉平初置于宣帝地节三年(公元前67年),官阶较低,秩六百石。
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监,秩皆千石。景帝中六年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复为廷尉。宣帝地节三年初置左右平,秩皆六百石。哀帝元寿二年复为大理。王莽改曰作士。《汉书·百官公卿表》
廷尉设立之初,其官员的选任以法家之学为主。汉武帝时期,廷尉的属官中有一些儒学之士。汉成帝时期,“儒学之士”逐渐选任为廷尉,这一时期就是“法律儒家化”的起始。
李斯本是楚国上蔡小吏,后从荀子学帝王之术,入秦为官,任职秦国廷尉二十余年,是秦国举足轻重的人物。
汉文帝时,张释之为廷尉。他严于执法,当皇帝的诏令与法律发生抵触时,仍能执意守法,以执法公正不阿闻名。时人称赞“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民”。
汉武帝元朔三年,张汤为廷尉。张汤之父为长安丞,张汤耳濡目染,渐通审狱之术。他曾治鼠盗肉案,文辞如老狱吏。张汤为廷尉,用法严峻,颇受汉武帝宠信,多行丞相事,权势甚至在丞相之上。
汉宣帝时廷尉于定国,其父于公为县狱史。于定国年少时学法于其父,后任基层司法官吏,由狱史、郡决曹至廷尉史,转而升为廷尉。
一、廷尉的职责
廷尉职责之一是审理关系重大的案件。
高皇帝七年,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汉书·刑法志》
由此可知,廷尉是审理全国疑难案件的最高机构,除个别疑难的案件上报皇帝裁决外,它有案件的终审裁决权,而且廷尉又是地方上的上诉机关,案例可比作法律。
廷尉职责之二是负责对朝廷、地方官员和宗室成员的行为和言论的监督和弹劾。如晁错因建议景帝消藩,吴、楚等七国乘机作乱,廷尉欧认为晁错之建议引发了七国之乱,所以上奏景帝腰斩晁错。
廷尉的第三项职责是修订律令。如张汤任廷尉时,制定了官员之间互相揭发、监视的告奸法,贻害无穷。郭躬任廷尉时,将四十一条过重、过严的条款加以更正,造福黎民苍生。
二、廷尉属官
汉代廷尉的属官,有廷尉正、廷尉监、廷尉平三官。廷尉属官一般选取熟悉法律的人充当。
“选廷尉正、监、平,案章取明律令。”《汉官旧仪》
在官员考核中,成绩优秀、名列前茅的御史也可以补选为廷尉属官。
“廷尉正、监、平物故,以御史高第补之”。《汉官旧仪》
1.廷尉正
廷尉正是廷尉副手,协助廷尉审理狱案,相当于其他诸卿之丞,秩禄一千石。
汉武帝时期,何比干为廷尉正,数次与廷尉张汤争论,救人千数。汉宣帝时期,黄霸为廷尉正,“数决疑狱,庭中称平”,证明廷尉正协助廷尉审理狱案的同时,亦有一定独立审理狱案的职权。
廷尉正亦参与廷尉诏狱的审理,汉宣帝本始三年,广川王刘去及王后触犯法令,“天子遣大鸿胪、丞相长史、御史丞,廷尉正杂治巨鹿诏狱,奏请逮捕去及后昭信”(《汉书·景十三王传》)。
2.廷尉监
廷尉监也是廷尉副手,秩禄千石。其分为廷尉右监和廷尉左监,笼统称之为廷尉监。东汉时期,光武帝省去廷尉右监,只设置左监。
廷尉监的职能为协助廷尉治理诏狱,诏狱是奉皇帝命令拘捕犯人的监狱。汉武帝元朔六年(公元前123年),淮南王刘安之孙刘建告发淮南王太子刘迁谋反,“上遣廷尉监与淮南中尉逮捕太子”。
汉武帝后元二年(前 87 年),巫蛊事起,丙吉以故廷尉监的身份,受诏令审理此案。
廷尉监与廷尉正秩禄相同,但其地位略低于廷尉正。廷尉监的职责具体为逮捕人犯,并没有参与具体的审判狱案事务,而廷尉正负责“杂治诏狱”“决疑狱”。
3.廷尉平
廷尉平,廷尉之属官,汉宣帝地节三年十二月,初置廷尉平四人,秩六百石。廷尉平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案件复核,纠察错判漏判和冤假错案,也有修订律令的职责。
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后汉书·郭陈列传》
关于廷尉平的设置,似乎与汉宣帝初期廷尉史路温舒上书建议“尚德缓刑”有直接的关系。《汉书·刑法志》记载,廷尉史路温舒上疏,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
汉宣帝刘询襁褓中曾下狱,幼年生活在民间,知道了百姓疾苦,吏治得失。听了路温舒的上疏后,立即下诏置廷尉平,力求司法公平。
廷尉平的设置,实际上是修正自武帝以来、沿袭至昭帝时期“用法深”“俗吏尚严酷以为能”的遗风,是汉代法律政策从“严酷刑法”到“尚德缓刑”的转折。
西汉史料所见担任廷尉平者,只有黄霸、马宫二人。汉宣帝地节三年,“选于定国为廷尉,求明察宽恕黄霸等以为廷平,季秋后请谳。”汉哀帝时期,“马宫为丞相史司直。师丹荐宫行能高洁,迁廷尉平。”
三、廷尉属吏
廷尉属官中,除去廷尉正、廷尉监、廷尉平等高级属官外,还有各种掾史。这些掾史职位颇低,秩禄低于二百石,但在廷尉府的行政运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廷尉员吏百四十人,其十一人四科,十六人二百石廷吏,文学十六人百石,十三人狱史,二十七人佐,二十六人骑吏,三十人假佐,一人官医。《汉官六种》
1.廷尉史
廷尉史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廷尉处理相关狱案,评判法律的可疑之处。廷尉每次上报给皇帝的奏谳疑狱,廷尉史需要预先为皇帝分析事情的原委,准备好相关的材料。
廷尉史也会参与诏狱的审理,如于定国补廷尉史,与御史中丞治理谋反诏狱。开始时,廷尉史还需要代表廷尉,下派地方,复审郡守审理的相关奏疑狱案。后来因为廷尉史“任轻禄薄”,汉宣帝地节三年设置廷尉平来专门负责地方疑难案件的复审。
关于廷尉史的选任,多以地方郡县基层司法官吏为主,如杜周,为南阳太守义纵属吏,义纵将其推荐给廷尉张汤,担任廷尉史。于定国为狱史,郡决曹,补廷尉史。
担任廷尉史,需要精通法律,或者具有丰富的治狱经验。如王禁少学法律,为廷尉史;周纡好韩非之术,为廷尉史;王温舒以治狱经验丰富,为廷尉史。
在特殊时期,廷尉史的选任与专制君主的喜好相关。如汉武帝时期,武帝好文学儒术,张汤任职廷尉,延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者补廷尉史,在廷尉史任命上以儒生为重点提拔对象。
廷尉史的升迁履历,一般情况下,廷尉史升任御史,成为高级别的司法官吏,再下放地方,升任地方司法高级官吏,若是政绩凸显,完全有可能升任廷尉。如王温舒以廷尉史升任御史,后下派地方,升任广平都尉,负责地方司法、治安事务,最后升任至廷尉。
再如于定国以廷尉史升任侍御史,迁御史中丞,后迁水衡都尉,再为廷尉。廷尉史直接成为廷尉者,两汉仅有曹禹一例,这是特殊情况下曹禹深受汉光武帝宠信,越级超迁为廷尉,非常态也。
2.奏谳(yàn)掾
在廷尉府属官中有专门负责审理疑狱的基层官员——奏谳掾。奏谳掾参加廷尉决疑狱的过程,在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具体事务为对疑狱案件审理后,拟定判决意见上报廷尉,以等待裁断。
(张)汤由是乡学,以(倪)宽为奏谳掾,以古法义决疑狱,甚重之。《汉书·公孙弘卜式倪宽传》
3.奏曹掾
奏曹掾相当于廷尉史,但其具体情况,史料缺载,不可得知。汉昭帝“元凤中,廷尉光以治诏狱,请温舒署奏曹掾,守廷尉史”。
4.廷尉文学卒史
汉武帝时,倪宽“以射策为掌故,功次,补廷尉文学卒史”。廷尉文学卒史秩禄为百石,根据文学之名称,可能就是中国古代官府的文书,即类似于现在办公室职员或者法庭书记员之类,负责具体的文书处理工作。
5.廷尉书佐
此书佐当与文学卒史一样,为廷尉府文书小吏。汉成帝时,“薛宣字赣君,东海郯人也。少为廷尉书佐、都船狱史”。《汉书˙薛宣硃博传》
6.廷尉从史
廷尉从史为低于掾史的小吏,有可能只是廷尉府的低级办事人员。汉武帝时,“张汤为廷尉,廷尉府尽用文史法律之吏,而宽以儒生在其间,见谓不习事,不署曹,除为从史,之北地视畜数年”。廷尉府在北地郡有公廨,畜养牛羊,从史被派遣至此视察工作,可见此之为从史职能。
7.狱史
当为管理廷尉狱的小吏,如汉明帝永平时期,“陇西太守邓融备礼谒范为功曹,会融为州所举案,范知事谴难解,欲以权相济,乃托病求去,融不达其意,大恨之。范于是东至洛阳,变名姓,求代廷尉狱卒。”
另外,廷尉府还有骑吏、官医等,听命主官差遣。
四、廷尉狱
一般说来,我们把廷尉参与审理和了结的案件称为廷尉狱。根据现有资料来看,廷尉所审案犯多是宗室成员、朝廷和地方官员,下层平民几乎没有。
两汉时期廷尉所经手的第一类案件是有关宗室成员的,即廷尉奉旨审理涉及到宗室成员的大案、要案。雷被、伍被告发淮南王刘安谋反,丞相公孙弘、廷尉张汤上奏武帝,于是“上使宗正以符节治王,未至,安自刑杀,后、太子诸所与谋皆收夷。国除为九江郡。”
这里说明廷尉参与对叛逆诸侯王的裁决,具体处罚则交由宗正去执行。
廷尉所处治的第二类对象是朝廷官员,即廷尉弹劾有失体统的朝廷官员并予处罚或者承旨审理犯法的朝廷官员。朝廷官员被下廷尉狱大体上有如下几种类型:
1、官员有失职的过错,交由廷尉去处理。王恢主张出击匈奴,汉武帝听从了他的意见,埋伏十万汉军于马邑山谷中,由于单于发觉有诈,马上引兵而退,王恢追之不及,只得罢兵。
汉武帝怒责王恢不出击单于辎重,下廷尉议罪。廷尉认为王恢罪当斩。后来虽然有太后的说情,但武帝认为:“首为马邑事者恢,故发天下兵数十万,从其言,……令不诛恢,无以谢天下。”最终王恢自杀于廷尉狱中。
2、官员的行为有失法度而遭弹劾,既而被下廷尉狱处治。文帝时,周勃犯法,被送进廷尉诏狱。安帝元初年间,中郎将任尚坐盗军粮,槛车征诣廷尉。
、.朝廷官员的言行违背了君主的意志,触怒了君主,被下廷尉狱治罪。哀帝时贺良上书请求辞退大臣,改由李寻、解光辅政,“上以其言无验,遂下驾良等吏”入狱,并处死了贺良等人。
廷尉所治的第三类案件是有关地方官员的。
周纺“为人刻削少恩,任渤海太守时,每赦令到郡,辄闭不出,选遣使属县尽决刑罪,乃出诏书。坐征诣廷尉,免归。”
度尚任荆州刺史时,胡兰余党入苍梧,为推卸责任,“乃伪上言苍梧贼入荆州界,于是征交阯刺史张磐下廷尉。”后来张磐被释放,但他要求与度尚面对曲直。“廷尉以其状上,诏书征尚到廷尉,辞穷受罪,以先有功得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