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有下列三种情况的违建可以不用拆除: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不拆;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可不拆;部分拆除影响建筑物、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或者整体拆除影响相邻建筑物、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的可不拆。
耕地是关系到人们吃饭生存问题的宝贵资源,我们国家对耕地实行严格保护,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严格落实“占补平衡”,确保18亿亩耕地数量不减少、粮食等农产品基本需求有保障。
但长期以来,农民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情况比较多,原因是多方面的。
比如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改善居住生活条件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一些地方宅基地审批困难,农民正常的建房需求难以满足;一些耕地上所建房屋临近公路或市场,居住生活条件好,便于生意经营,等等。
当前,全国范围内正在大力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对长期以来形成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当前一些地方正在开展试点、探索经验。但从当前法律法规上讲,对农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处罚,地上建筑物都是要拆除的。
《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设住宅的处罚规定是: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除了退还土地外,对地上建筑物的处置方式只有一条,那就是限期拆除。而关于其他非法占地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置,就根据是不是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情况,分没收和拆除两种情况,没收之后是可以通过补办用地手续合法化的。
也就是说,按照当前的法律,农村农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后,不管是什么情况,只能拆除复耕,没有回旋余地,不能没收之后补办手续。
这条法律规定旨在严格控制农民占用耕地建设房屋,但对于长期以来形成的村民占用耕地建房问题如何解决,却形成了很大的障碍。
全部拆除复耕?这当然不符合实际,因为长期以来因多种原因造成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总量非常大,全部拆除将造成很大的社会财富浪费,而且很多都是农民的唯一住所,拆除之后这些农民将无处居住。
但不予拆除又不符合法律规定,补办手续必须将违法用地问题依法依规查处到位,查处到位就意味着拆除。
针对这种情况,正在制定的《耕地保护法》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耕地建住宅法律责任的规定,与现行《土地管理法》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改变以往一律拆除的规定,结合规划、宅基地使用条件等分为3种情况分类处置。
(1)责令改正 。草案新规定表述为:“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责令改正。”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就是位于可以建设区,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指的是土地可用作宅基地。
这一类错误错就错在未经审批,如果经过审批就是合法宅基地了。责令改正就是弥补以前的错误,经过必要的处罚程序后补办手续就可以了。
(2)退还土地、集体处置 。草案新规定表述为:“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但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 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房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
这一类占用耕地建设的住宅在允许建设区内,但不符合建设宅基地的条件,不能建住宅,这种情况下土地是要退还的,地上建设的房屋要交给集体处置,可以由村集体改作其他用途。
(3)限期拆除 。草案新规定表述为:“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房屋。”这一类占用耕地建设的住宅位于禁止或限制建设区,对于这一类的住宅,也只能是限期拆除了。
即将出台的《耕地保护法》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耕地建住宅法律责任的新规定,较之前有非常大的改变和进步,这主要是利于长期以来乱占耕地建设住宅问题的分类处置,而不是鼓励或允许占用耕地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