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的署名权是可以转让的;而作品著作权的著名权是不能转让的。软件主要在于其功能和性能,软件开发者的知名度和软件的质量没有直接关系;文字美术作品比较注重创作者的身份,作者的知名度直接影响了作品的价值。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而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著作权法》第 16 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剧本创作一般分为委托创作和许可使用,绝大部分是委托创作。一般制片方和编剧在委托创作合同中都会对剧本的著作权予以明确约定。我们通过分析,发现剧本纠纷关于委托创作的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未明确委托的意思,最终产生著作权归属、署名权纠纷。
即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明确是委托创造合同,也没有对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没有明确的委托创作关系,导致无法明确适用著作权法第 17 条。最终著作去的归属不明,具体署名需要双方提交的证据证明。
二、已经明确委托关系,但未约定著作权归属。
在这种情形下,直接适用著作权法第 17 条,制片方丧失剧本著作权,著作权归编剧所有。制片方仅对剧本享有合同约定的摄制权。
《著作权法》第 16 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软件著作权的署名权与作品著作权的署名权相比较,有以下四点区别:
1、软件主要在于其功能和性能,软件开发者的知名度和软件的质量没有直接关系;文字美术作品比较注重创作者的身份,作者的知名度直接影响了作品的价值。
2、职务开发软件的著作权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开发者个人并没有该软件著作权的署名权;职务作品的署名权由该作品的创作者享有。
3、软件开发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参与人员可能成千上万,同样一个软件可以由多个或不同的作者来完成;作品一般是单个自然人独立创作或多个自然人合作创作完成,署名清晰明了。
4、软件著作权的署名权是可以转让的;而作品著作权的著名权是不能转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