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参公人员和事业人员相比,当然是参公人员更好,虽然参公人员是事业编制,但参公人员的一切待遇和晋升都是按照公务员来的,自然要比纯粹的事业编好。管理岗位同等情况下参公人员工资比纯事业人员高10%以上。
对于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来讲,参公肯定比纯事业人员好。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管理岗位同等情况下参公人员工资比纯事业人员高10%以上;
二是公务员和参公人员有职级并行政策,对于职务得不到晋升的事业人员来讲,多了一条享受职级待遇的道路;
三是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公车改革已经结束,参公人员能享受到公车补贴,每月有500元以上;
四是许多地方年终奖、精神文明奖、话费补贴等福利、补贴,发放范围仅限于公务员和参公人员。
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参公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持平,纯事业人员略低,工勤岗位最低。
如果是在管理类事业单位,或者虽然在专业技术类事业单位,却是管理岗位,没有专业技术职称,能通过考试、晋升等途径,把握机会调整到参公单位,登记为参公人员,是非常难得的机会。但这种机会,通常只限于县区以上事业单位。
乡镇里面的事业单位,包括什么“七站八所”,都是纯事业单位,没有参公机构。有的地方财政所、国土所参公,明显属于违规,是个别现象。
唯有乡镇的工商分局、派出所是派出机构,和局机关的性质一样,是行政单位,公务员身份。乡镇司法所同样也被认定为机关,也是行政单位,公务员身份,可以享受1200元的政法津贴。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承担的行政类职能,划转到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事业单位除行政执法机构外,都没有了参公属性,参公事业岗位大幅度减少,原来参公的人员,暂时保留身份,等待新的政策出台。
新《公务员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就目前来看,只有部委执行,继续有除行政执法之外的参公事业单位存在,包括省市县三级,参公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都是由政府或者部门授权,显然不在此条法律规定之列。
《公务员法》所说的“法律、法规授权”,是指省级以上人大批准的法规,和法律,基层事业单位想要遵照此条规定,享受参公待遇,难上加难。批准参公机构权力在省级组织部门下属的公务员管理机构,目前此项工作暂停,估计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后才能重新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