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人员指的哪三类(三类人员指的哪三类)

2023-06-02 12:48:05 旅游攻略 投稿:四月释梦

三类人员指的哪三类

三类人员指的是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三类人员,分为主要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等。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由企业法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具体的职责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企业专职安全员C1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C2。

三项人员指的哪三类

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这三类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三项岗位人员”是指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三项岗位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才可上岗。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等。安全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三类人员安全合格证,其三类人员指的是哪三类人?请教各位。

三类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以及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类人员具体内容: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既企业专职安全员C1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C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 三类人员指的是什么

“三类人员”指的是: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优秀村干部、大学生村官。“三类人员”被选拔后:是乡镇领导干部,属于公务员身份。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 *** 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第十六条指出“注重从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优秀村干部、大学生村官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

法律依据: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 *** 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第十六条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认真抓好 *** 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符合乡镇工作特点的干部管理制度,形成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良性机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选优配强乡镇领导班子,特别要加强贫困乡镇的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健全有利于各类人才向乡镇流动的政策支持体系,有计划地选派县级以上机关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到乡镇任职、挂职,加大从优秀村干部中招录乡镇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力度,有序推进乡镇之间、乡镇与县级机关之间干部交流。完善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岗位聘用、职级晋升和职称评定方面的倾斜政策。注重从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优秀村干部、大学生村官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实行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落实乡镇工作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将乡镇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市、县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建立乡镇干部轮训制度。加强乡镇干部作风建设,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增强乡镇干部热爱基层、坚守基层、奉献基层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完善乡镇干部职务行为规范,推行乡镇干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业绩评议制、失职追究制,重视乡镇干部依法行政能力的培养。建立健全容错机制,落实激励保障,充分激发乡镇干部干事创业活力。坚持从严管理,严格执行工作、考勤、病事假等制度,督促乡镇干部在岗在位,安心用心,扎实工作,奋发有为。

*** 三类人员指的哪三类

法律分析:三类人员一般指的是:事业编制、村(社区)干部、大学生村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农村三类人员指的哪三类

农村三类人员指的是贫困老年人,重病人,残疾人。

国家精准扶贫政策主要是贫困户, 贫困户根据不同的类型可以分为三种,扶贫户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国家精准扶贫政策相应要求,但有一定劳动意愿和劳动能力的农户。

五保户,在五保供养工作中指出的五保供养对象,主要包括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低保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更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可以享受国家更低生活保障补助。

主要是由于丧失劳动能力、生存条件恶劣、疾病残废、年老体弱等原因导致生活上很大程度上的不便。对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由社会保障来兜底,统筹协调农村扶贫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加大其他形式的社会救助力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八十五条 国家扶持贫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帮助进行经济开发。省级人民 *** 根据国家关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 *** 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组织贫困地区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使用扶贫资金,依靠自身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引导贫困地区的农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扶贫开发应当坚持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第八十六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当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

国家鼓励和扶持金融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入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发建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扶贫资金。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

新疆三类人员指的哪三类

所谓“三类人群”是指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这是根据国家、省部属安排并结合博爱县实际,组织开展的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摸排工作。扶贫领域三大专项扶贫行动是: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专项扶贫包括易地扶贫搬迁、整村推进、以工代赈、产业扶贫、就业促进、扶贫试点、革命老区建设等。行业扶贫包括明确部门职责、发展特色产业、开展科技扶贫、完善基础设施、发展教育文化事业、改善公共卫生和人口服务管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重视能源和生态环境建设等。社会扶贫包括加强定点扶贫、推进东西部扶贫协作、发挥军队和武警部门的作用、动员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扶贫等。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更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更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更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更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 *** 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更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 *** 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更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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