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汽车已不再是奢侈品,成为很多家庭出行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越来越多,但是找车位成为司机们的难题,小区内的车位一时成为抢手货。我们都知道入住小区每年都需要缴纳一定物业费,为啥还要另外收取小区停车费呢?这种收费是否合理,看看小区停车费标准你就明白了。
国家规定小区停车费
根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此部分车位业主不需要缴纳停车费,如用于出租的收益也归业主所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停车场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得收费;
2、占道停车场的夜间停车时段由21:00-次日7:00改为19:00-次日7:00,延长2小时;
3、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放15分钟(含)以内的车辆,免收停车费。
比如,烟台市实施的停车场官方收费标准
1、机场停车场
中小型机动车,第一个半小时内2元,超过第一个半小时按5元/时收费。对于连续停放的,第一个24小时收费额不超过30元,第二个24小时不超过40元,第三个24小时起每24小时收费额不超过50元。
2、火车停车场
三轮摩托车及三轮电动车、中小型机动车没半小时1元,连续停放24小时的收费额度不超过30元,大型机动车的收费标准是中小型机动车的两倍计费。
3、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
三轮摩托车及三轮电动车、小中型机动车1元/半小时,连续停放24小时的最高不超过20元,夜间收费不超过5元,大型机动车按小中型机动车收费标准的两倍收取。
注:小中型机动车是指乘坐人数小于20人的客车或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货车;大型机动车指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车。
由于各个省市法规略有不同,而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地下车库且取得车库产权,业主委员代表可以与物业协商小区停车费标准,约定到合同中,避免出现乱收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