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升级管理的目的是使风险降至最低,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和其它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若遇节假日、或在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动火,应在原动火级别上作升级动火管理,如将一级升为特级,二级升为一级等,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的划分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办理特级动火证。
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
1、一级动火作业应由项目经理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由项目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公司主管领 导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批,并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或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一天,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动火:禁火区域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贮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水等场所;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2、二级动火作业应由施工管理人员在四天前提出申请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工地主管领导 审批后,方可动火。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在外墙、电梯井、洞孔等部位,垂直穿到底及登高焊、割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除上列以外,其余场所均为三级动火作业,应由所在班组长在动火前三天提出申请,报项目防 火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