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是指消费者、商家和金融机构之间使用安全电子手段把支付信息通过信息网络安全地传送到银行或相应的处理机构,用来实现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的行为。
电子支付是指消费者、商家和金融机构之间使用安全电子手段把支付信息通过信息网络安全地传送到银行或相应的处理机构,用来实现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的行为。
20 世纪 90 年代,国际互联网迅速走向普及化,逐步从大学、科研机构走向企业和家庭,其功能也从信息共享演变为一种大众化的信息传播手段,商业贸易活动逐步进入这个王国。通过使用因特网,即降低了成本,也造就了更多的商业机会,电子商务技术从而得以发展,使其逐步成为了互联网应用的最大热点。为适应电子商务这一市场潮流,电子支付随之发展起来。
基本概念
2005 年 10 月,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电子支付指引 (第一号) 》 , 规定: “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照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 电话支付、 移动支付、 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简单来说电子支付是指电子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使用安全电子支付手段,通过网络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支付协议
1、SSL(Secure Sockets Layer,安全套接层协议) 。SSL 协议层包括两个协议子层,SSL 记录协议与 SSL 握手协议。SSL 记录协议基本特点是连接是专用的和可靠的。SSL 握手协议基本特点是能对通信双方的身份的认证、进行协商的双方的秘密是安全的、协商是可靠的。
2、SET(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安全电子交易协议)。SET 协议运行的目标包括保证信息在互联网上安全传输、保证电子商务参与者信息的相互隔离、解决网上认证问题、保证网上交易的实时性、规范协议和消息格式。SET 协议所涉及的对象有消费者、在线商店、收单银行、电子货币发行机构以及认证中心(CA)。
发展阶段
电子支付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银行利用计算机处理银行之间的业务,办理结算。
第二阶段是银行计算机与其他机构计算机之间资金的结算,如代发工资等业务。
第三阶段是利用网络终端向客户提供各项银行服务,如自助银行。
第四阶段是利用银行销售终端向客户提供自动的扣款服务。
第五阶段是最新阶段也就是基于 Internet 的电子支付,它将第四阶段的电子支付系统与 Internet 的整合,实现随时随地的通过 Internet 进行直接转账结算,形成电子商务交易支付平台。
支付类型
电子支付的业务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
网上支付
网上支付是电子支付的一种形式。广义地讲,网上支付是以互联网为基础,利用银行所支持的某种数字金融工具,发生在购买者和销售者之间的金融交换,而实现从买者到金融机构、商家之间的在线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过程,由此电子商务服务和其它服务提供金融支持。
电话支付
电话支付是电子支付的一种线下实现形式,是指消费者使用电话(固定电话、手机、小灵通)或其他类似电话的终端设备,通过银行系统就能从个人银行账户里直接完成付款的方式。
移动支付
移动支付是使用移动设备通过无线方式完成支付行为的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移动支付所使用的移动终端可以是手机、PDA、移动 PC 等。
支付工具
一笔支付交易可以通过纸基或电子支付工具发起。
一些支付工具,既可以纸基方式发起,也可以电子方式发起。如贷记转帐,既可在银行柜面填写单据,以签名/签章方式对支付进行授权,也可利用网上银行功能以电子化方式授权发起;如银行卡,既可以纸基通过签名方式进行授权,
也可在终端(POS/ATM)通过刷卡与密码发起。
支付交易可通过纸基与电子化步骤结合的方式进行,如支票可被截留并以电子化方式进行处理,截留地点与时间的不同(如在 POS 或在交换中心)反映了电子化程度的差异。
支付交易也可包含现金与非现金步骤,如付款人以银行存款发起汇款,而接收人以现金支取。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电子支付的工具越来越多。这些支付工具可以分为三大类:
电子货币类,如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等;电子信用卡类,包括智能卡、借记卡、电话卡等; 电子支票类,如电子支票、电子汇款(EFT)、电子划款等。 这些方式各有自己的特点和运作模式,适用于不同的交易过程。以下介绍下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电子支票和智能卡。
电子现金
电子现金是(E-Cash)一种以数据形式流通的货币。它把现金数值转换成为一系列的加密序列数,通过这些序列数来表示现实中各种金额的市值,用户在开展电子现金业务的银行开设帐户并在帐户内存钱后,就可以在接受电子现金的商店购物了。
电子钱包
电子钱包是电子商务活动中网上购物顾客常用的一种支付工具,是在小额购物或购买小商品时常用的新式钱包。
电子钱包一直是全世界各国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热门话题,也是实现全球电子化交易和因特网交易的一种重要工具,全球已有很多国家正在建立电子钱包系统以便取代现金交易的模式,我国也正在开发和研制电子钱包服务系统。使用电子钱包购物,通常需要在电子钱包服务系统中进行。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电子钱包的软件通常都是免费提供的,可以直接使用与自己银行帐号相连接的电子商务系统服务器上的电子钱包软件,也可以从因特网上直接调出来使用,采用各种保密方式利用因特网上的电子钱包软件。世界上有 VISA cash 和 Mondex 两大电子钱包服务系统,其他电子钱包服务系统还有 HP 公司的电子支付应用软件(VWALLET)、微软公司的电子钱包 MS Wallet、IBM 公司的 Commerce POINT Wallet 软件、Master Card cash、Euro Pay 的 Clip 和比利时的 Proton 等。
电子支票
(Electronic Check,E-check 或 E-cheque)
电子支票是一种借鉴纸张支票转移支付的优点,利用数字传递将钱款从一个帐户转移到另一个帐户的电子付款形式。这种电子支票的支付是在与商户及银行相连的网络上以密码方式传递的,多数使用公用关键字加密签名或个人身份证号码(PIN)代替手写签名。
用电子支票支付,事务处理费用较低,而且银行也能为参与电子商务的商户提供标准化的资金信息,故而可能是最有效率的支付手段。
智能卡
智能卡是在法国问世的。20 世纪 70 年代中期,法国 Roland Moreno 公司采取在一张信用卡大小的塑料卡片上安装嵌入式存储器芯片的方法,率先开发成功 IC 存储卡。经过 20 多年的发展,真正意义上的智能卡,即在塑料卡上安装嵌入式微型控制器芯片的 IC 卡,已由摩托罗拉和 Bull HN 公司于 1997 年研制成功。
在美国,人们更多地使用 ATM 卡。智能卡与 ATM 卡的区别在于两者分别是通过嵌入式芯片和磁条来储存信息。但由于智能卡存储信息量较大,存储信息的范围较广,安全性也较好,因而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预计到 2001 年美国智能卡使用占全球的比例将从 2%增加到 20%。美国纽约 Jupiter 通信公司公布的一份报告称,2000 年,美国联网商业的营业额预计将达 73 亿美元,其中几乎有一半的金额将用智能卡、电子现金和电子支票来支付。
近十五年来,中国国家金卡工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IC 卡已在金融、电信、社会保障、税务、公安、交通、建设及公用事业、石油石化、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等许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像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卡)、社会保障 IC 卡、城市交通 IC 卡、电话 IC 卡、三表(水电气) IC 卡、消费 IC 卡等行业 IC 卡应用已经渗透到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这对提高各行业及地方政府的现代化管理水平,改变人民的生活模式和提高生活质量,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6 年的中国 IC 卡市场总体规模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全年企业卡片销量超过 16 亿张,为历年之最,同时较上年度的 10.8 亿张增长了 55%,预计全球 IC 卡同期出货量将在 30 亿张左右,我国就占据了其中的一半还多,无可争议地成为全球 IC 卡的制造中心。
支付流程
支付流程包括:支付的发起、支付指令的交换与清算、支付的结算等环节。
清算(Clearing),指结算之前对支付指令进行发送、对帐、确认的处理,还可能包括指令的轧差。
轧差(Netting),指交易伙伴或参与方之间各种余额或债务的对冲,以产生结算的最终余额。
结算(Settlement),指双方或多方对支付交易相关债务的清偿。
严格意义上,清算与结算是不同的过程,清算的目的是结算。但在一些金融系统中清算与结算并不严格区分,或者清算与结算同时发生。
发展情况
2005 年被称为中国的电子支付元年,这一年中国电子支付市场高速增长,并且很多电子支付法规也得到了完善,中国的电子支付实现了飞跃式增长。2006 年,电子支付产业依然保持着
快速的增长,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电话支付等多种支付形式的出现加快了整个产业发展的步伐,在企业业务结算中,电子支付与其它交易结算形式相比,使用率较高,在某些企业中已超过了 60%。货到付款、邮政汇款、银行电汇等传统形式仍有一部分忠实的使用者,所占比率分别为 39.4%、12.3%和 6%。
2007 年第一季度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额规模达到 160 亿元,比上一季度增长了 33.3%,与 2006 年同期相比,增长了 4 倍多。2007 年第 2 季度,中国第三方电子支付市场中互联网支付(非独立)达 115.14 亿元,互联网支付(独立)达 52.05 亿元,第三方手机支付达 3.39 亿元,第三方电话支付达 0.76 亿元。2007 年第三季度,中国第三方电子支付市场规模中支付宝以 47.10%的市场份额排名第一,腾讯财付通以 18.00%的市场份额排名第二,中国银联电子支付以 13.30%的市场份额排名第三。中国第三方电子支付市场交易额总规模在 2007 年第 4 季度已达到 229.24 亿元。在第三方电子支付市场中,支付宝,Chinapay 和财付通位列交易额排名前三位。
中国第三方电子支付市场交易额总规模在 2008 年第 1 季度已达到 454.67 亿元。其中互联网支付达 417.59 亿元,第三方手机支付达 35.2 亿元,第三方电话支付达 1.88 亿元。2008 年第 2 季度达到 539.89 亿元环比增长 19%。其中互联网支付达 505.12 亿元,第三方手机支付达 32.81 亿元,第三方电话支付达 1.96 亿元。2008 年第 3 季度达到 661.99 亿元,环比增长率达 23%,也高于上季度 19%的环比增长率。其中互联网支付达 623.58 亿元,第三方手机支付达 36.25 亿元,第三方电话支付达 2.16 亿元。
2008 年的全球经济危机对中国网络经济和各个行业带来了深刻影响。但是具体至发展快速的网络购物行业而言,经济危机反而成为继非典之后网购市场发展的新一个契机。经济危机下网络购物最核心的几大优势更为明显地凸显出来。国内的电子支付行业仍在稳步前行,并且,金融危机对整个电子支付行业来说反而是一个非常好的机遇。
支付特征
与传统的支付方式相比,电子支付具有以下特征:
1、电子支付是采用先进的技术通过数字流转来完成信息传输的,其各种支付方式都是通过数字化的方式进行款项支付的;而传统的支付方式则是通过现金的流转、票据的转让及银行的汇兑等物理实体来完成款项支付的。
2、电子支付的工作环境基于一个开放的系统平台(即互联网);而传统支付则是在较为封闭的系统中运作。
3、电子支付使用的是最先进的通信手段,如 Internet、Extranet,而传统支付使用的则是传统的通信媒介;电子支付对软、硬件设施的要求很高,一般要求有联网的微机、相关的软件及其他一些配套设施,而传统支付则没有这么高的要求。
4、电子支付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经济的优势。用户只要拥有一台上网的 PC 机,便可足不出户,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整个支付过程。支付费用仅相当于传统支付的几十分之一,甚至几百分之一。
在电子商务中,支付过程是整个商贸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同时也是电子商务中准确性、安全性要求最高的业务过程。电子支付的资金流是一种业务过程,而非一种技术。但是在进行电子支付活动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技术问题。
控制法规
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采用的信息安全标准、技术标准、业务标准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银行应针对与电子支付业务活动相关的风险,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
银行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并针对不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做出合理限制。
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 1000 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 5000 元人民币。
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 5 万元人民币,但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
银行应在客户的信用卡授信额度内,设定用于网上支付交易的额度供客户选择,但该额度不得超过信用卡的预借现金额度。
银行应确保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安全性,保证重要交易数据的不可抵赖性、数据存储的完整性、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并妥善管理在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中使用的密码、密钥等认证数据。
银行使用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许可和客户授权的范围。
银行应依法对客户的资料信息、交易记录等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应当拒绝除客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
银行应与客户约定,及时或定期向客户提供交易记录、资金余额和账户状态等信息。
银行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银行应采取必要措施为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保密。
银行应确保对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系统服务商有合理的授权控制:
银行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其部分电子支付业务外包给合法的专业化服务机构,但银行对客户的义务及相应责任不因外包关系的确立而转移。
银行应与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相关的专业化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并确立一套综合性、持续性的程序,以管理其外包关系。
银行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方式进行客户身份认证和交易授权的,提倡由合法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供认证服务。如客户因依据该认证服务进行交易遭受损失,认证服务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境内发生的人民币电子支付交易信息处理及资金清算应在境内完成。
银行的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应保证对电子支付交易信息进行完整的记录和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披露。
银行应建立电子支付业务运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电子支付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危及安全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