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快下班时,作者兄弟会一位朋友突然在群里发了三张截图,截图中赫然显示:北京互联网法院诉讼服务告知书,其原有是被告转载了一篇文章,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7000元及律师费3000元(共计1万元)。
随后被告说到:收到法院传票了,2012年做SEO时采集发的文章,今天(2020年4月22日)收到了传票,索赔1万元。2012年的文章,今天来告?是碰上专门吃这碗饭的了把。
处于保护目的,作者博客只截取部分截图,一张是法院传票,一个是事实证据。
原告对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在其运营的网站XXX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作品。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依法申请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对被告经营的网站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作品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依据《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提出以上诉讼请求,望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被告的侵权行为给予惩处,对原告的维权行为给予足够的肯定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