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
2、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
3、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
4、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
5、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社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社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为切实增强我县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和安全意识,提高农村住宅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县农房改办《关于加强农村危旧房改造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县建设局组织专业人员,先后深入东坑、沙湾、鸬鹚、毛洋、大均等乡镇开展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
在检查当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施工规范、操作规程等进行详细反馈,并要求乡镇、村委负责人和施工班组负责人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