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
2、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3、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或者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
4、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5、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屋。
6、以标准价购买,尚未按成本价补足剩余价款,向全产权过渡的房屋。
7、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
8、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手房是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它是相对开发商手里的商品房而言,是房地产产权交易三级市场的俗称。包括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的二手公房(房改房)、解困房、拆迁房、自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