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籍贯填填写本人的祖居地(指祖父的长期居住地),是1999年全国范围内重新填写新版《干部履历表》时,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的“填写说明”的解释。
2.居住地是公民连续居住一定合理期限的地方。
3.民法上的居住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15年)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由此可见,居住地的成立不需要满足经常居住地的连续居住满一年的标准,但是仍需要居住到一定的合理期限,具体时间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