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是我国古代社会一种独特的法律渊源。礼与法,是两种性质不完全相同,但又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社会现象和规范人们行为的规范。许慎在《说文解字》中指出:灋(法),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由此我们认为法具有公平裁判之意,礼最初的意思是一种事神的祭祀仪式。后来随着法与礼的系统化、规范化,法与礼从宗教意义向世俗、社会意义转变。
在封建时代,礼是维持社会、政治秩序,巩固等级制度,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和权利义务的规范和准则。礼既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渊源之一,也是古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孔子以前已有夏礼、殷礼、周礼。夏、殷、周三代之礼,因革相沿,到周公时代的周礼,已比较完善。作为观念形态的礼,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中是同仁分不开的。孔子说:人而不仁,如礼何。他主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德治,打破了礼不下庶人的限制。到了战国时期,孟子把仁、义、礼、智作为基本的道德规范,礼为辞让之心,成为人的德行之一。荀子比孟子更为重视礼,他著有《礼论》,论证了礼的起源和社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