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宗法制度的正式确立是在西周。西周宗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严格区分嫡庶,在确立嫡长子继承权的前提下,再在宗族内部分大宗、小宗,而大宗、小宗又复以正嫡为宗子,宗族成员皆须尊奉宗子。
宗法制的目的在于保持奴隶主贵族的政治特权、爵位和财产权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同时也有利于维系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加强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宗法制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核心是嫡长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法定的王位继承人。
中国夏朝时就已确立王位世袭制,但也有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的区别。商朝末年才完全确立了嫡长继承制。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嫡长继承制,从而进一步完备了宗法制。
宗法制源于原始社会后期的父权家长制。随着社会发展,漫长的原始母系氏族社会逐渐被父系氏族社会取代,并最终确立了父权在家庭中的统治地位,太古先民知母不知父的历史终于画上了句号。西周的宗法制是和分封制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天子按嫡长继承制世代相传,是天子大宗,其他不能继承王位的庶子、次子也是王族,分封为诸侯,他们是从属大宗的小。这些诸侯也是按嫡长继承的原则世代相传,非嫡长子则由诸侯分封为卿大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