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鉴定标准(危房鉴定)

2023-06-02 17:21:48 旅游攻略 投稿:软馨吖

危房怎么鉴定

危房鉴定方式如下:

1、首先检查地基,看地基是否有出现滑移,因毗邻建筑增大荷载以及地基老化,有上述情况楼房会出现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2、检查柱和墙,检查柱是否产生裂缝,保护层部分剥落,主筋外露或一侧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或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墙中间部位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或伴有保护层剥落;

3、检查过梁和拱,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筒拱,扁壳,波形筒拱,拱顶母线产生裂缝,或拱曲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松动,或锈蚀严重,截面减少。

危房又称危楼,是危险楼房,危险建筑物的简称。一幢物业如变成危楼,会危及使用者及第三者的安全,业主有可能要承担民事或刑事法律后果。

危房的局部如下:

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 可能危及部分房屋,导致局部倒塌的;

2、因墙、柱、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 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

3、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部分屋盖倒塌,或整个屋盖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4、因搁栅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整间楼盖倒塌的;

5、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 板倒塌的;

6、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部分拱体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7、危险点是指单个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 或房屋设备,处于危险状态的。

【法律法规】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六条 市、县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危房鉴定标准

危房鉴定标准如下:

1、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无危险点,房屋结构是安全的。

2、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属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的,基本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3、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的,一般需要加固或局部改造。

4、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都出现险情,构成了整幢危房,一般应整体拆除。

房屋怎样鉴定为危房

房屋鉴定为危房的 *** 如下:

危房的鉴定标准应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为准。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划分鉴定结果将危房等级为4级,分别为:

1、A级。

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无危险点,房屋结构是安全的。

2、B级。

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属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的,基本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3、C级。

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的,一般需要加固或局部改造。

4、D级。

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都出现险情,构成了整幢危房,一般应整体拆除。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危房鉴定

【法律分析】:危房改造是 *** 行为,属于 *** 的阶段性工作,一般情况下 *** 会设立临时性的组织机构( *** 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来组织实施,这类机构设在住建委(城镇)或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农村),危房的鉴定标准有以下几点:1、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 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2、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3、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并在现场勘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有明显险情的房屋,应当立即组织鉴定;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阶段性鉴定文件。

第二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依据国家现行的规范和鉴定标准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结构特殊、情况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聘请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鉴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扰鉴定人员的正常鉴定活动。

第二十六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责任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复鉴。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另行组织鉴定人员进行复鉴。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复鉴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存在实质不同的,前次鉴定费用和复鉴费用由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

第二十七条 对存在明显险情的房屋,复鉴期间不得停止加固、修缮、改建、停止使用等治理措施的进行。

第二十八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除出具鉴定报告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送达房屋所有人、责任人和使用人,并报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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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鉴定法律法规

法律主观:

危房的鉴定标准如下: 1、为确保住用安全,对危险房屋的鉴定有所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房屋。对单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鉴定,可参考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 3、本标准提及的构件,是指承重构件;提及的结构,是指由承重构件组成的体系。 4、对难以鉴定的重要房屋或复杂结构,应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算。 5、构成危险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较大差异时,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行本标准时,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危险构件 危险构件是指构件已经达到其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并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构件单位 1、基础 (a)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单位; (b)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单面长度为单位; (c)满堂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2、墙以一层高、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单位; 3、柱以一层高、一根为单位; 4、梁、搁栅、檩条等以一个跨度、一根为单位。 5、预制板以块、捣制板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6、屋架以一榀为单位。 地基、基础 1、地基因滑移,或因承载力严重不足,或因其他特殊地质原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2、地基因毗邻建筑增大荷载,或因自身局部加层增大荷载,或因其他人为因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3、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 1、柱、墙 (a)柱产生裂缝,保护层部分剥落,主筋外露;或一侧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或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 (b)墙中间部位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或伴有保护层剥落。 (c)柱、墙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高度的1/100。 (d)柱、墙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其破坏面超过全面积的1/3,且主筋外露,锈蚀严重,截面减少。 2、梁、板 (a)单梁、连续梁跨中部位,底面产生横断裂缝,其一侧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或其上面产生多条明显的水平裂缝,上边缘保护层剥落,下面伴有竖向裂缝;或连续梁在支座附近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在支座与集中荷载部位之间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或斜裂缝。 (b)框架梁在固定端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或产生交叉裂缝。 (c)简支梁、连续梁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挑梁根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 (d)捣制板上面周边产生裂缝,或下面产生交叉裂缝。 (e)预制板下面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f)各种梁、板产生超过跨度1/150的挠度,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mm。 (g)各类板保护层剥落,半数以上主筋外露,严重锈蚀,截面减少。 (h)预应力预制板产生竖向通裂缝;或端头混凝土松散露筋,其长度达主筋的100以上的。 3、屋架 (a)产生超过跨度1/150的挠度,且下弦产生裂缝大于1mm竖向裂缝。 (b)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2/100。 (c)保护层剥落,主筋多处外露、锈蚀。 (d)端节点连接松动,且有明显裂缝。 墙 1、墙体产生缝长超过层高的1/2、缝宽大于2cm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2、梁支座下的墙体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3、门窗洞口或窗间墙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或竖向裂缝或水平裂缝。 4、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5/100(三层以上,超过总高的0.7/100),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5、风化、剥落,砂浆粉化,导致墙面及有效截面削弱达1/4以上(平均达1/3以上)。 柱 1、柱身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竖向贯通裂缝,其缝长超过柱高的1/2。 2、梁支座下面的柱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 3、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2/100(三层以上,超过总高的0.5/100)。 4、风化、削落、砂浆粉化,导致有效截面削弱达1/5以上(平房达1/4以上)。 过梁、拱 1、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 2、筒拱、扁壳、波形筒拱,拱顶母线产生裂缝;或拱曲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松动,或锈蚀严重,截面减少。 木结构构件 1、柱 (a)柱顶撕裂、榫眼劈裂,柱身断裂。 (b)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柱脚达1/2以上,柱的其他部位达1/4以上。 (c)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2、梁、搁栅、檩条 (a)中部断裂;或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产生水平裂缝,其长度与深度分别超过构件跨度与构件高度的1/3。 (b)梁产生超过跨度1/120的挠度,搁栅、檩条产生高度1/100的挠度。 (c)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达1/5以上。 (d)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e)榫头断裂,支座松脱。 3、屋架 (a)支撑系统松动失稳,过度变形,导致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4/100。 (b)上、下弦杆断裂;或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变形。 (c)上、下弦杆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达1/5以上。 (d)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e)主要节点,或上、下弦杆连接失效。 (f)钢拉杆松脱;或严重锈蚀,截面减少达1/4以上。 其他结构构件 1、土墙 (a)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1.6/100。 (b)墙体风化、硝化深度达墙厚的1/4以上:或有墙脚长度的1/4,其受潮深度达墙厚。 (c)产生两条以上的竖向裂缝,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2/3。 2、混合墙、乱石墙 (a)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2/100。 (b)墙体连接处产生竖向裂缝,其深度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1/2;或墙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1/2。[1] 鉴定 *** 1、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2、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4、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a)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b)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5、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a)结构老化的程度; (b)周围环境的影响; (c)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d)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 (e)危险的发展趋势。 范围 整幢 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2、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4、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拱体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局部 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部分房屋,导致局部倒塌的。 2、因墙、柱、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 3、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屋盖倒塌,或整个屋盖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4、因搁栅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间楼盖倒塌的。 5、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板倒塌的。 6、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拱体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7、危险点是指单个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或房屋设备,处于危险状态的。

法律客观: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鉴定4个等级

危房鉴定4个等级分别是:A级:房屋结构是安全的,其承重力也达到正常需求;B级:结构承受力达到正常需求,不过部分结构存在危险,但不会破坏主体结构;C级:有的承载结构没办法正常使用,会发生危险的可能;D级:整个房屋结构都没法满足正常需求,一般要整体拆改。

【法律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 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倒塌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 市、县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八条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文书。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鉴定危险房屋执行部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86)。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第二条 房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的代号及其意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a、b、c、d一房屋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等级;

A、B、C、D一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

【温馨提示】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危房鉴定标准

一、危房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1、危房鉴定标准如下:

(1)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2)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3)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4)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2、法律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二、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程序有哪些

1、受理申请;

2、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3、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4、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5、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6、签发鉴定文书。

标签: # 危房 #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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