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

2023-05-28 15:35:17 旅游攻略 投稿:这条河叫时光

什么是善意取得

法律主观: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 *** 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不限于所有权,其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按照所有权的物权的效力,所有权人完全可以对任何占有其物的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如果允许所有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则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不周,有害于交易的安全和快捷。因此,法律从保护交易的安全和快捷的角度出发,规定善意第三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取得无处分权人 *** 的物的所有权。可见,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所有权保护的一种例外,是无权处分的特别规定,是对所有权的效力的一种限制,它是法律在所有权的保护与交易的安全和快捷之间予以平衡的结果。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须具备以下的条件:(1)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这里的善意,是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 *** 。这里不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让人有权处分的确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参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这种善意。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是公信原则的体现。(2)以合理的价格 *** 。(3) ***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善意第三人在符合上述条件时即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此时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而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物权法第106条前两款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 *** 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 *** ;(三) ***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四个:1.出让人无权处分;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3.以合理的价格 *** ;4. ***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民法的产物。指动产由无权处分的占有人 *** 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占有时,第三人一般可依法取得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 *** 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一旦成立,善意受让人即时取得财产所有权,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人,而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并请求权一并丧失。原权利人有请求非法 *** 人返还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 *** 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 *** ;(三) ***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法律上的善意取得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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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法律上的善意取得是怎样?包括善意取得的含义、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的特殊规定等。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详情请看以下内容。

一、善意取得的含义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

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起源于日尔曼法中 “以手护手”原则,并吸收了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而发展完善起来的,其理论基础为法律的特别规定。善意取得的根据是基于对权利外形的保护,即其建立在占有的“权利外形上”,对此外形的信赖值得法律保护,从而使物权人负起某种“外形责任”。善意取得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态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保护的优先与取舍,是对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了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善意取得是适应市场经济及商品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市场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不可能对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逐一调查,因而在交易中如果买受人善意取得财产后,由于 *** 人的无权处分而使交易无效,并让买受人返还财产,则使买受人在交易时缺乏交易安全感,不利于商品交换的稳定。善意取得制度虽然限制了所有权的追及力,牺牲了所有人的部分利益,但却保护了交易安全,维护了商品流通的稳定性。

三、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1、受让人须为善意

善意取得中的“善意”是指不知情,既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确定受让人是否具有善意,应考虑当事人从事交易时的客观情况来判断。如果受让人为恶意则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能取得所有权。

2、受让人须通过有偿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以受让人有偿取得动产为前提。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保护交易安全而设定的,只有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存在交易行为时,法律才有保护的必要。若无偿 *** 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应当返还该动产。

3、受让人须占有由让与人转移占有的动产因为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是以交付动产区分所有权的取得的。所以,只有当受让人实际占有该动产时,才适用善意取得,从而取得动产之所有权。

4、客体物须为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动产的公示以占有为原则,登记为例外。以登记为公示原则的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5、让与人须为无处分权人

无处分权人是指没有权利处分财产而处分财产的人。若让与人为有处分权人,则其 *** 为有权行为,不欠缺法律依据,自然无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6、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合法占有人

善意取得中,因受让人为善意受让占有,故须让与人有占有之事实以资信赖,方有善意之可言,让与人若非动产占有人,就没有占有的公信力。同时,占有人还必须是合法占用动产,是基于动产所有人的意思而占用。否则,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善意取得的特殊规定

1、善意取得制度中无权处分人必须是依动产所有人的意思而合法占用动产,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一规定是为了既限制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保护所有权。又强化所有权人的责任,减少交易风险。当无权处分人为非法占用时,一般情况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善意取得人是在公共交易市场有偿取得动产,则善意取得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2、善意取得制度要求善意取得人以有偿取得动产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有偿取得不仅包括对价价款,还包括对价债权。

3、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不动产,在学界及各国立法实践中观点不一。这主要是由于不动产的所有权公示原则与动产不同,不动产是以登记为公示原则,而各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亦不相同,存在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区别,因此,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也有所不同。我国对不动产的登记实行的是实质审查,不动产登记具有所有权公示效力。因此,我国《物权法》中明确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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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 *** 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 *** 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 *** 人(占有人)赔偿损失。从事商品交易的当事人很难知道对方是否对其占有的物品拥有所有权,也很难进行查证。况且在商机万变的信息时代,在一般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对每一个交易对象的权利是否属实加以查证,不太现实。如果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 *** 人无权 *** 该财产,而在交易完成后因出让人的无权处分而使交易无效使其善意第三人退还所得的财产,这不仅要 *** 已形成的财产关系还使当事人在交易中心存疑虑,从而造成当事人交易的不安全,法律为了避免这些不安全因素的干扰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一、善意取得应该满足什么条件?

(1)无处分权人处分了不动产或者动产;

(2)受让人主观是善意;

(3)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4)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已经登记或者已经交付。

二、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1)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4)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5)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之一款规定,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5、 *** 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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