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书每多少年左右编修一次
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地方志是志书及与其有关的方志机构、方志编纂、方志工作、方志事业、方志文化等事项或活动的总称,简称“方志”。志书,即按一定体例,全面记载某一时期某一地域的自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情况或特定事项的书籍文献。
狭义上的地方志仅指志书,社会主义新编地方志包括方志和年鉴。有独特的写作体例和格式,有严格的选材要求,有各种研究参考价值。
地方志书每多长时间编修一次 地方志书多久修一次
1、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在《地方志工作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要求每20年左右就要对地方志进行一次编修,这是非常重要的工作。编修地方志是中国非常悠久的文化传统,在我国,地方志源远流长,一直在不断的完善中。
2、地方志的特征:地方志有着非常明显的地方性,因为它都有着明确的地域范围,讲述的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事物;同时地方志有着广泛性的特点,它记录的范围随小,但是内容非常广泛;地方志还有资料性和时代性的特征。
3、地方志的作用:地方志的价值一直都非常明显,它有着“资治、教化、存史”三大功能,对于地方行政官员来说,地方志是施政必备的史书,它也是生活必备的书。随着时代的变迁,地方志的价值也一直在发生着变化。
地方志书每多少年左右编修一次 地方志书每几年编修一次
1、《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
2、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3、地方志书,简称“方志”、“地方志”。地方,即地域;志,就是“记述、记载”的意思。方志记述的对象是“一地自然与社会”;时间范围是“历史和现状”;性质是“资料性著述”。
4、地方志书有着历史之延续性,内容广博行性,材料真实性。志书是一种地方性的多学科书籍,涉及历史、文学、民族、社会、经济、自然科学。它可以“补史之缺,参史之错,详史之略,续史之无”。
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之一条为了规范地方志工作,发挥地方志服务、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是指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本条例所称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本条例所称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条编纂地方志应当统一规划,科学规范,全面客观,存真求实,确保质量。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培训编纂人员,为社会提供服务。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地方志书每 20年左右编修一次。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征集制度,及时征集和保存文字、图表、照片、音像、电子文本、实物等各种地方志资料。第八条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应当制定编纂方案,报本级人民 *** 批准。
根据编纂方案的规定承担编纂任务的单位,应当在本级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指导下,按照编纂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编纂任务。
承担编纂任务的单位应当在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上予以保障。第九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
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 *** 相结合,主编和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
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客观公正,据事直书、忠于史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采用查阅、摘抄、复制等形式,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征集相关的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其提供支持。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地方志书文稿经本级人民 *** 审查验收,地方综合年鉴文稿经本级人民 *** 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文稿在报本级人民 *** 审查验收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意见,并接受其指导。
对地方志书文稿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方志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有关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第十二条地方志出版后,编纂单位应当及时向本级和上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无偿提供馆藏书。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地方志工作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第十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需要查询地方志有关内容的,县级以上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收藏地方志书的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方志馆,应当通过 *** 公布、志书借阅等多种方式提供便利。第十五条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的文字、图表、照片、音像、电子文本、实物等文件资料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将其据为己有或者出让、出租、转借。第十六条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属职务作品,参与编纂人员依法享有署名权。第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地方志文献的开发、研究。县级以上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提供业务指导。
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与地方志有关的专业或者课程,培养地方志编纂专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