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形式逻辑
形式逻辑也叫普通逻辑。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它是一门工具性质的科学,是人们认识事物、表达思想时经常运用的一种必要的逻辑工具。人的认识在理性阶段要实现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就要实现思维内容和思维形式的统一,否则,就不能实现这个反映。思维内容就是思维所反映的对象及其属性,形式就是对某个对象反映的方式,也就是用词语表达的概念、用语句所表达的判断和用复句所表达的推理等。
任何具体思维都有它的内容,也有它的形式。任何具体思维,都涉及一些特定的对象。例如,数学中的具体思维,就涉及数量与图形这些特定对象;物理学中的具体思维,就涉及声、光、电、力……这些特定的对象;政治经济学中的具体思维,就涉及生产关系、商品、价值……这些特定的对象。各个不同领域中的具体思维所涉及的对象是不相同的。但是,在各个不同领域的具体思维中,又存在着一些共同的因素。
逻辑推理的三种形式——(1)形式逻辑
逻辑推理有三个层面:形式逻辑、非形式逻辑、认知偏差纠正。
形式逻辑的规则有: 同一律 、 矛盾律 、 排中律 和理由充足律。这四条规律要求思维必须具备确定性、无矛盾性、一贯性和论证性。
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是思维规律,不是事物本身的规律。 事物本身并不存在是否遵守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的问题。但它们又不是和客观现实毫无关系的纯粹的思维规律。这些逻辑规律虽然只在思维论证中起作用,但却都是客观事物的一定的规律、方面和关系的反映。
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是客观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相对固定性的反映,而充足理由律则是事物的因果必然联系的反映。因此,它们带有强制性和规范性。
同一律这一基本内容可以用公式表示为:
具体地说来就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必须保持概念自身的同一,也就是说,同一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在什么意义上使用某个概念,就必须自始至终在这个唯一确定的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同一律的作用就是保持思维的确定性。
同一律只是要求命题与其自身保持同一,要求对事物情况的断定,前后必须保持一贯。对此,不能将其理解为是要求命题断定的事物情况必须与客观事物情况保持同一;不能把命题事实层面的真或假,混同于命题与其自身是否保持了同一。
总之,同一律所说的同一,是在对象、时间、关系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思想与其自身保持同一。同一律并非是把事情都看做是一成不变的,也并不是要求思想是永远不变的。如果它的条件发生了变化,概念、命题就可以不同。很容易理解,这种情形不仅没有违反同一律,而且恰恰相反,这正是遵循同一律的表现。
同一律在思维中的作用,就在于保证思维的确定性。思维只有具有确定性,才能正确反映世界,人们才能进行正常的思想交流。因此,一切正确的思维都必须遵守同一律。只有遵守同一律,才不致产生“混淆概念”和“转移论题”的逻辑错误,才能使思维活动正常进行下去。只有遵守同一律,一篇文章、一个讲话,才能主题明确、思路连贯,有条理,首尾照应,从而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只有遵守同一律,开会才有中心,辩论才能不离题目,才能进行思想交流。总之,遵守同一律是正确思维和表达的必要条件。
违反同一律的逻辑错误有两种: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
(一)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
例如:有个小姑娘到邮局去寄信,服务员告诉她:“小姑娘,这封信超重了,你必须要多加一枚邮票”。小姑娘不解地问:“信已经超重了,再加贴邮票,不是更重了吗?”在这里,小姑娘对服务员说“信超重”当成纯粹的信的重量,其实,服务员所说的“信超重”是指邮资所能承载的重量,不是单纯的重量。由于小姑娘不理解这其中的含义,才会有让人发笑的发问。
偷换概念有以下几种手法。
之一,任意改变某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使其变成另外一个概念。 例如:从前有一个故事,财主要张班修建台阁,口头约定修好后赏“五马驮银子”,外带“一担米、两只猪、三坛酒”。台阁完工后,财主叫家丁牵来五匹马,并排站着,背上放着一块大木板,上面摆了一块比手指甲还小的银子。接着财主拿来用鸡蛋壳装的米,从一个纸匣里拉出两个蜘蛛,把手指伸到酒壶里,然后伸出来向前弹三下,对张班说:“这就是五马驮银子、一担米、两蜘蛛、三弹酒,就是我给你的 报酬 。”财主欺骗张班的手法是利用偷换概念,任意改变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达到欺压百姓的目的。
第二,将似是而非的两个概念混为一谈。 例如:大家都承认语言是没有阶级性的,而你们又说我刚才的谈话是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我真想不通。这里将“语言”偷换成“谈话”。
第三,用非 *** 概念取代 *** 概念,或相反。 例如:达尔文进化论认为“人类是由猿猴进化来的”,主教们指责问道:“有哪一个人不是父母所生,而是猴子变成的?又有哪一种猴子变成人?”这种发问是可笑的,因为达尔文说的由猿猴进化来的“人类”或说“人”是指一个 *** 概念,不是指组成“人类”这个 *** 概念的具体的张三、李四。
(二)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
例如:警察问:“你为什么骑车带人?懂不懂交通规则?”骑车人:“我以前从未带过人这是之一次。”
在这里,骑车人答非所问,犯了“转移论题”的错误。
例如: 顾客 :“你们这儿怎么搞的?啤酒里有苍蝇!”服务员:“啊,不要紧,我们这儿苍蝇不会喝太多的酒。”可见,服务员犯了“偷换论题”的逻辑错误。
矛盾律在概念方面的要求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即就同一对象、同一时间、同一关系而言),不能同时用两个互相矛盾的概念“A”和“非A”指称同一个对象。
矛盾律在判断方面的要求是 :一个判断不能既断定某对象是什么,又断定它不是什么,即不能同时肯定两个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判断都是真的,必须确认其中有一个是假的。具体的说,根据矛盾律的要求,具有下列形式的判断是不能同真的:
“这个S是P”与“并非这个S是P”(即“这个S不是P”);
“SAP”与“并非SAP”(即SOP);
“SEP”与“并非SEP”(即SIP)。
违反矛盾律的要求所产生的逻辑错误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同一对象所作的两个互相反对的判断,或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不能同时都是真的,因此,不能同时都加以肯定。如果同时肯定它们都是真的,那就要犯“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
矛盾律的主要作用是保证思维具有无矛盾性(首尾一贯性)。无矛盾性是正确思维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不论何时何地,对待任何问题,如果思维中违反矛盾律的要求,出现逻辑矛盾,那就不可能正确地认识现实。因此任何科学理论都不应包含逻辑矛盾。遵守矛盾律是构造科学体系的起码要求。科学常常是在发现逻辑矛盾,并且逐步排除逻辑矛盾的过程中发展的。
“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之一,概念间的自相矛盾。
这种错误是由于在同一概念中包含了互相否定的思想。例如:“杀人嫌疑罪”人们知道,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嫌疑不能定罪,被定罪就不能是嫌疑,二者不能同真。所以“杀人嫌疑罪”本身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再如“尖而圆的脸”、“不是房子的 房子 ”、“方而圆的桌子”等。
第二,判断间的自相矛盾。
自相矛盾的错误是比较常见的。有时由于人们对所要 论证 的问题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在思想中造成无意识的自相矛盾的错误。这种错误是由于在同一议论中,同时矛盾或互相反对的判断都为真。
如前面讲的那个楚国商人就是如此。再有“整个大楼漆黑一片”与“大楼有个房间亮着灯”这是一种非此即彼的矛盾。再如:有人认为“这个山洞从来没有人进去过,进去了的人也从来没有出来过”。即肯定了“所有人都没有进去过”,又肯定了“有的人曾经进去过”。
还有一种是存在第三种情况的矛盾。这种矛盾不会同真,可以全假,或至少有一假。例如“他是广东人”和“他是广西人”。
第三,语句中隐含着相互矛盾的概念或判断。
这种错误的造成是由于从字面上看好像并无大的矛盾,但仔细推敲就能发现其中的错误。如,有一篇介绍罗曼·罗兰的文章说:罗曼·罗兰“发表过的十五个剧本中,是有几个早已绝迹,一般不易见到”。“一般不易见到”指的是很难见到,但终究还能见到。既然“早已绝迹”,又怎么还能见到呢?
总之,出尔反尔,前言不搭后语,自己打自己嘴巴等,都是自相矛盾,都是违反矛盾律的。
排中律的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不能都假,必有一真。
排中律的公式可以表示为:“A或者非A”或“p∨┓p”(p或者非p)。
排中律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在概念方面的要求
排中律在概念方面的要求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即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下,就同一对象而言,它或者是“A”,或者是“非A”,二者必居其一。
2、 在判断方面的要求
排中律在判断方面的要求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于同一对象所做的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必须肯定其中有一个是真的。即“p”与“非p”不可能都是假的,必有一真。
违反排中律的要求所产生的逻辑错误: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如果 对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既不承认这个,又不承认那个 ,那就违反了排中律的要求。违反排中律的要求所产生的错误,称为“ 模棱两可 ”。
违反排中律的原因,往往是由于在“是”与“非”之间含糊其词的, 持骑墙居中 的态度;或者由于认识模糊,把具有矛盾关系的思想混为一谈。
排中律与矛盾律的区别
之一, 适用范围不同。矛盾律既适用于互相矛盾的思想,又适用于互相反对的思想。排中律只适用于互相矛盾的思想,不适用于互相反对的思想。
第二, 要求不同。矛盾律要求对互相反对和互相矛盾的判断不能同时加以肯定。排中律则要求对互相矛盾的判断不能同时加以否定,必须肯定其中一个是真的。
第三, 逻辑错误不同。违反矛盾律要求的逻辑错误是“自相矛盾”,违反排中律要求所犯的错误是“模棱两可”。
充足理由律的内容是:在同一思维和论证过程中,一个思想被确定为真,总是有充足理由的。
p(代表其真实性需要加以确定的判断,我们称它为推断)真,因为q(作出判断的理由)真,并且由q能推出p。
充足理由律的逻辑要求主要有两条 :
之一、 理由必须真实;
第二、 理由与推断之间要有逻辑联系。
充足理由律本身并不能为人们提供真实理由。因为在一个论证中,理由究竟是真是假,这不能由充足理由律来确定。这样的问题只能由实践和各门具体科学来解决。
违反充足理由律的要求,就会犯“理由虚假”或“推不出”的逻辑错误。
1、 理由虚假
以主观臆造的理由为依据进行论证,就要犯“理由虚假”的逻辑错误。(充足理由律本身并不能为人们提供真实理由。因为在一个论证中,理由究竟是真是假,这不能由充足理由律来确定。这样的问题只能由实践和各门具体科学来解决。)
2、 推不出
有时,理由孤立地来看是真实的,但它同推断没有必然联系,从理由推不出推断。
充足理由律是前三条规律的必要补充。在前三条规律的基础上,保持了概念和判断的确定性之后,还要求更进一步,指出判断与判断之间的联系具有必然性,具有论证性。在指出事物是什么之后,自然要进一步解释事物为什么是这样,而不是那样。只有遵守四条逻辑规律,才能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有逻辑性和论证有说服力,才能判定一个思想是否合乎逻辑。任何正确的思想体系,都必须同时遵守这四条逻辑规律,缺一不可。任何一个科学思想体系都要求推理有逻辑性和论证有说服力。推理无逻辑性和论证无说服力的思想就不是正确思想。
什么叫形式逻辑
“形式逻辑”就是指传统逻辑,狭义指演绎逻辑,广义还包括归纳逻辑。由于本质上“形式逻辑”是知性逻辑,所以现代数理逻辑没有超出“形式逻辑”即传统逻辑的范畴。
亚里士多德的工具论是形式逻辑发展的基础。可以说没有工具论就没有形式逻辑。
逻辑研究能够提高一个人的理解、分析、评价和构造论证的能力。因为这个原因,逻辑为现代大学的教学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定义
“形式逻辑学”是关于“形式逻辑”即传统逻辑的概念、范畴、规律的学科体系。
所谓“形式逻辑”就是指传统逻辑,狭义指演绎逻辑,广义还包括归纳逻辑。由于本质上“形式逻辑”
是知性逻辑,所以现代数理逻辑没有超出“形式逻辑”即传统逻辑的范畴。
所谓逻辑是思维的规律,逻辑学是关于思维规律的学说,思维规律是思维内容与思维“形式”的统一。“形式”逻辑也是从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上来研究思维规律的学说,因而决不是什么纯“形式”的逻辑。正好像传统把概念说成是思维的“形式”是混淆了概念和语言一样,把传统逻辑说成是思维“形式”的学说是混淆了传统逻辑和语言学
简介
从思维的形式结构方面研究思维规律的科学。它总结了人类思维的经验教训,以保持思维的确定性为核心,用一系列规则、 *** 帮助人们正确地思考问题和表达思想。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必要工具。
逻辑的四种形式
逻辑分为四种,非形式逻辑,形式逻辑,认知偏差,科学知识四部分。
形式逻辑:分类,因果,比较
非形式逻辑:研究不确定问题,真实的论证,研究自然语言。
非正式逻辑:比如大前提美国大多数是骗子,但是川普在多大程度是骗子?
认知失调:比如我喜欢一个女孩,一是继续想办法,二是接受现实,天涯何处无芳草。
学习任何一个技能都会遇到挫折,一是继续想办法。(不要吃不到葡萄说葡萄酸)
生活在一个商业时代,赚钱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赚不到很多钱的时候。一是继续想办法。二是接受现状现在只能接受这么多。(认知失调)
改变行为或者改变观点那个更容易,一定是观点容易(我们要去做难的事情,比如改变行为)
现实与我们不一致的时候,一是继续想办法,二是接受现状继续积累。(葡萄就是很甜,女神就是很好,英语就是很有用,赚到钱就是蛮厉害。)
还有科学知识:(不知道别人会不会改变,不知道投资会不会改变)
买房更幸福还是不买房更幸福?30岁以后是稳定工作更重要还是追求梦想更重要?那催婚究竟是爱还是变态?大学毕业之后很集结,要不要啃老?漂亮女生是要拼事业还是拼男人。
逻辑复盘:为何进入逻辑世界?引爆点是什么?逻辑的世界和你之前想的有什么不同?
(1)我是因为笑来老师被动进入逻辑的世界,一开听逻辑我也不知道有啥用,自己平时就是个大大咧咧的人,一开始用逻辑思考就打哈欠,包括现在也是,现在才慢慢意识到逻辑不严谨严重影响投资和个人行动,比如吃不到葡萄就说葡萄酸这个例子说,以前呢我喜欢一个妹仔,就感觉她很好,很想和她在一起,经过一系列软泡硬磨追求活动后,失败了。我就产生了一个思想,她也没多好嘛,在微信朋友圈就开 始讨厌她,哈哈,想想也真是太幼稚了。这就是逻辑上的认知失调,本来喜欢人家,追不了就继续想办法或者接受现实,开始寻找下一个,天涯何处无芳草。
(2)引爆点:我个人没有啥引爆点,就是笑来老师天天在那里像唐僧一样,而我一开始就好像周星驰版的孙悟空一样吊儿郎当,这里玩一下,那里闹一下,才不听师傅的语言,直到有一天自己的行为出错了,才明白了师傅的大爱。
(3)逻辑世界比我想象中要难多,要思考很多,而且我经常忘记和犯错,应用的时候会犯困,或者不理性。
什么是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
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都是研究思维规律的。亚里斯多德被认为是形式逻辑的奠基人。辩证逻辑在古代亦有萌芽,但其体系之奠基者则是上个世纪的辩证法大师黑格尔。
一、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联系
形式逻辑是以概念定则为前提条件,以演绎、归纳、分析为推理判断 *** 的思维规则体系。辩证逻辑是能够确认事物属性和确认事物发展方向的思维规则。也就是说,这种思维 *** 能产生对事物定性的精确判断,也能产生对事物发展方向性的精确判断。
辩证逻辑要依赖于形式逻辑才能完全揭开各科学领域中的事物真相。形式逻辑可产生对事物定量分析的精确判断,也能够找到体现事物具体形态的概念或公式。相反,在事物定性领域,在判定事物未来发展方向领域,形式逻辑的思维则常常找不到出路,甚至多数情况下连“模糊判断”也无法产生。形式逻辑要依赖于辩证逻辑的跳跃性思维,才能产生跨学科领域的创新突破。
二、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不同
那么,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之间有什么不同呢?先举一个浅显的例子。“坏事就是坏事,好事就是好事”,这是形式逻辑。
一就是一,二就是二,这是形式逻辑的基本特征。如果进一步思考的话,“塞翁失马,焉知非福”。在一定条件下,坏事与好事并非不可转化,这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下可变。这就是辩证逻辑。时间、地点、条件发生变化,结论也可发生变化,“一”可变为“二”或
“三” 等。因此,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是两种不同类型的逻辑科学, 有着严格的区别。首先, 研究的方式 *** 不同。
形式逻辑只纯粹地研究人的思维形式, 而撇开思维的内容,它抽象地把握各种判断和推理的“纯形式”的特征,把它们当做毫无内在发展关系的东西进行排列, 因此, 它是人们对既成的、凝固的、问接的认识成果进行纯形式地抽象、概括和加工。而辩证逻辑则从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中研究思维, 从思维发展的实际过程来考察思维, 从认识深化运动的各个层次上、不同的广度或深度上,把握反映客观“具体内容”的形式, 着重揭示每一思维形式的辩证内容以及思维形式之间的辩证关系。其次, 二者的立足点不同。
形式逻辑的立足点在于强调条件性, 它的规律只是在同一思维中起作用; 辩证逻辑的立足点在于强调联系转化性, 它联系具体对象的矛盾对立的同一, 把思维形式的研究扩展到更深的领域。最后, 它们适用范围不同。形式逻辑对人类一般思维都是有效的,是正确的思维的必要条件; 辩证逻辑主要研究思维形式的辩证法,因而它是辩证思维的不可缺少的工具。
三、辩证逻辑离不开形式逻辑
一个辩证命题,是由一组形式逻辑命题构成的,即使没有挑明,也事实上包含若干个形式逻辑命题,或以若干个形式逻辑命题为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讲,不顾形式逻辑而去讲所谓辩证法就只能是胡说八道。再如,人们常说“白马非马”,这话对吗?
白马与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概念上看,“白马非马”当然是对的;但白马也属于马,若把 “白马属于马之列”就说成
“白马是马”,那也对了。“白马非马”与 “白马是马”都对,但是在不同条件下来理解的; 同样,“白马非马”与
“白马是马”也可在另外的条件下说它们都不对。其实,在概念上,白马相对于马,便是 “个别”,而马相对于白马便是
“一般”。所以,“个别非一般”,“个别是一般”,都是既对又不对的,具体还要看在什么条件下来论说。
列宁说过,任何一般都是个别的(一部分,
或一方面, 或本质)。这里所说的本质,一方面, 据笔者理解,
就是指内涵,“一般”的内涵都是“个别”的内涵的一部分。一方面,所以一般“小于”个别,即共性寓于个性之中, 一般寓于个别之中,
共性或一般是从个性或个别之中“抽取”出来的, 被“抽取”出来的即内涵, 因此共性或一般所含之内涵自然较之个性或个别要少理论来源于实践,
来源于生活, 或者说, 理论是从生活中“提炼”出来的, 一方面, 可能把精华“提炼”出来了, 理论的获得是一种升华, 另一方面, 经过“提炼” ,
许多东西也许是生动活泼的东西被舍弃了, 所以列宁说一般是个别的“一方面”从后一层意义讲,那么, 多少具有文学艺术性质的语言“理论是苍白的, 生活是多彩的”也就无何不妥, 这话并不是对理论的一种贬义, 而是对理论与生活关系的一种描述。因此,离开了形式逻辑的所谓辩证论述必然是混乱或是诡辩。
四、形式逻辑离开辩证逻辑就是“形而上学”
举个例子,如:“好人就是好人”、“坏人就是坏人”、“坏人可以变成好人”。这些命题都是对的,
符合形式逻辑。然而,它们也只是分别反映了真理的一个方面, 如果仅仅局限于此, 就具有了片面性,
就有可能变成“形而上学”了。具体分析一下,例如,“好人就是好人”,这一命题也是有前提的, 一个人的好与坏依不同的标准而异,
因此,这一命题又需在同一标准下,
遵守形式逻辑的同一律的前提下来理解。例如,有些人崇拜希特勒,尊他为英雄;有些人却认为他是一个残暴的统治者。对于“坏人就是坏人”我们可以说同样的话,
按不同的标准看, 好坏的结论不一样, 而且同一个人从不同侧面看, 好坏的性质也不一定。又例如,“坏人可以变成好人”也只反映了一个方面的真理,
坏人并不一定会变成好人,但也不一定不会变成好人。在条件不充分的情况下,就变不成好人, 在条件充分的情况下,
则可以。如,某一犯人出狱后,主动改造世界观,变成了对社会有用之人;另一犯人则屡教不改,成为惯犯。因此,离开了辩证逻辑,
把某个符合形式逻辑的命题孤立开来看待, 或将其固是而又作为普遍适用的结论, 认识就反而出了毛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