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之一章总则之一条为加强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庐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包括庐山山体和石钟山景区、长江--鄱阳湖水上景区、龙宫洞景区、浔阳景区、东林景区等外围景区。
庐山山体和外围景区的范围内以省人民 *** 批准的界线为界。第三条风景区的保护和建设必须符合《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则》,遵循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庐山管理局)为省人民 *** 管理庐山风景区的行政机构,按省人民 *** 的规定负责庐山山体的保护、规则、建设和管理。
外围景区由景区所在地县、区人民 *** 负责管理,景区的保护、规划和建设应当接受庐山管理局的指导、监督。第二章保护第五条庐山管理局和外围景区所在地县、区人民 *** (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风景区区内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地质遗迹的保护,并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制定保护措施。
严禁出让、 *** 风景名胜资源。第六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植树造从、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做好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种的栖息、生长条件。
风景区管理机构根据保护环境、恢复生态和森林防火的需要,可以对重要景区、景点实行封闭,并予以公告。第七条禁止向风景区内的水体超标排放污染物或者倾倒污水、垃圾。风景区内的溪流、泉水、瀑布、深潭、水源,除按风景区规划的要求整修、利用外,均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变。第八条风景区内的林木不得擅自砍伐。因景区、景点开发和工程建设确需砍伐,或者属集体、个人所有确需间伐的,应当按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管理权限,报庐山管理局或者所在地县、区人民 *** 审查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报省人民 *** 批准。第九条需要采集风景区内的物种、地质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应当按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由庐山管理局或者所在地县、区人民 *** 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第十条禁止在风景区内挖土取石。因保护风景区的道路、维护设施确需在风景区内挖土取石的,应当在不破坏地貌的前提下,按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经庐山管理局或者所在地县、区人民 ***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风景区内的单位、居民和游览者,应当爱护风景名胜资源和自然环境。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景物景观和地质遗迹;
(二)开山炸石;
(三)攀折、刻划树木和破坏植被、采摘花卉;
(四)在牯岭地区和其他景区范围内垦荒造地种植农作物和放养家禽家畜;
(五)燃放烟花、随地乱丢烟头或者在指定地点外燃放鞭炮、焚香、生火;
(六)捕杀或者伤害鸟类以及其他野生动物;
(七)随意丢弃、倾倒废弃物;
(八)葬坟;
(九)损坏游览、服务、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其他设施;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在风景区内严禁擅自设置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仓库。第三章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批准的《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分别编制辖区范围内的景区、景点详细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批准。
《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经批准的景区、景点详细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四条牯岭地区和风景区其他景点内除符合规划要求的保护、游览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设其他工程设施。风景区的景区内禁止建设工矿企业,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生活区以及大型工程设施。风景区的其他区域内严格控制工矿企业的建设,禁止建设有污染的工矿企业。第十五条凡在风景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各项建设,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审批手续。第十六条风景区下列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按规定程序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由省人民 *** 批准:
(一)公路、索道、缆车道、电机车道、水库;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或者占地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
(三)景点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和景区内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
(四)风景区区徽标志建筑;
(五)牯岭地区的所有新建、扩建项目;
(六)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属庐山山体范围内的由庐山管理局审批;属外围景区的由景区所在地县、区人民 *** 审批,并按规定程序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庐山管理局”和“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有什么区别?
没有区别的,就是一个单位。
庐山管理局是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简称而已,副地级单位,江西省人民 *** 派出机构,九江市代管。
人家说的是庐山管理局跟庐山区的区别吧?
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局长是什么级别
是这样,庐山管理局属于副厅级单位,局长为副厅级,通常都是九江市委委员
那么副局长就应该是正处级
再往下就是各个处,各个处的处长按照这个级别下来就应该是副处级
综合执法局局长,应该就是所谓的城管,无非就是正科或者副科级干部吧
谁能告诉我一下庐山风景区的 *** !
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区号:0792
庐山游 *** 务中心 800-8692511
庐山管理局投诉中心 8287906
庐山管理局旅游局 8282998
庐山 *** 110、8282153
庐山工商局 12315、8281162
庐山管理局和庐山市是什么关系
近代以来,庐山的行政管理几经变动,1926年设庐山管理局(县级),隶属九江;1930年至1949年升格为厅级,隶属江西省 *** ;1949年成立庐山管理处;1950年成立管理局(厅级),隶属省 *** ;1953年改为庐山特别区(县级),隶属省 *** ;1954年改为中南行政委员会庐山管理局(厅级),隶属中南局;1955年划归江西省管辖,改称庐山管理局;1984年改称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为江西省 *** 派出的副厅级机构,委托九江市 *** 代管后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调整九江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58号)和《江西省人民 *** 关于调整九江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赣府字〔2016〕35号),撤销星子县,设立县级庐山市。庐山市由省直辖,九江市代管。
2017年庐山管理局现行各部门机构设置,是根据 *** 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 *** 《关于市、县(市、区) *** 机构改革的意见》(赣发[2009]12号)和 *** 九江市委办公厅、九江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庐山管理局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九办字[2010]44号)及九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庐山管理局 *** 机构改革涉改事业单位调整的批复》(九编办字[2012]34号)文件精神设定的。
1、管理局党委机构设置。管理局党委设置工作机构6个:管理局“两办”,组织部(老干部局,机关工委归口组织部管理),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管理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司法处与政法委员会合署办公),编办。 *** 庐山管理局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 *** 庐山管理局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管理局党委的工作机构,也是管理局的工作机构。
2、管理局机构设置。管理局设置工作部门19个(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管理局工作部门序列,不计管理局机构个数)。
3、其他机构设置。设市人大、市政协驻庐山办事处2个正处机构,设民主党派(工商联)机构1个,人民团体(工、青、妇、文联、社联)5个,乡镇(牯岭镇)机构1个。
以上机构中,纪律检查委员会、市人大、市政协驻庐山办事处为正处级,文联、社联、牯岭镇为正科级,其余均为副处级。
庐山风景区属于九江市还是九江县?
庐山风景区地理上隶属九江市管辖范围,行政上庐山风景区归庐山风景名胜管理局管理
庐山风景名胜管理局是江西省 *** 派出机构,副地级级别,江西省 *** 直管,由九江市代管,跟九江县没有任何关系
(其实就庐山属于哪个地方管辖,这个复杂的问题
此前,庐山有6个“婆婆”管着:庐山区、九江县、星子县、庐山垦殖场、庐山风景区管理局和庐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人称“一山六治”
6个部门在庐山划区而治
庐山风景区管理局归江西省 *** 直管,属于省 *** 的派出机构,只管理着庐山山头的46.6平方公里
为了推动以庐山品牌为主的旅游业,九江打破行政区划,作出重大调整,将庐山综合垦殖场、庐山茶科所、市林科所、庐山水电厂、庐山太乙村景区移交庐山管理局统一管理,庐山风景区管理局的管辖面积,也因此由46.6平方公里扩大至121平方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