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内容?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任务是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纲要,综合研究和确定风景名胜区的性质、范围、规模、容量、功能结构、风景资源保护措施,优化风景名胜区用地布局,合理配置各项基础设施,引导风景名胜区健康、持续发展。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
(1)根据地形特征、行政区规划和保护要求,划定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包括外围保护地带。
(2)确定风景名胜区规划性质、发展目标、规模容量。
(3)分居风景名胜区功能分区,确定土地利用规划,进行风景游赏组织。
(4)确定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规划,明确保护措施与要求。
(5)确定风景名胜区天然植被抚育和绿化规划。
(6)确定风景名胜区旅游服务设施规划。
(7)确定风景名胜区基础工程规划,包括道路交通、供水、排水、电力、电信、环保、环卫、能源、防灾等设施的发展要求与保障措施。
(8)确定风景名胜区内居民社会调控规划、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9)制定分期发展规划。
(10)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提出措施建议。
四川晟景文旅(www.sngct.com)专注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以资源价值盘活与开发为导向,以“运营前置”的思维,致力为“文化旅游目的地、生态旅游目的地、农业旅游目的地”提供文旅融合整体解决服务。
城市规划:林虑山(红旗渠)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林虑山(红旗渠)风景名胜区是以雄伟的风景地貌、壮美的“人工天河”、悠久的人文胜迹、一流的国际赛场、奇妙的自然景象、秀丽的生物景观和质朴的民俗民居为主要特征,具有科学、教育、美学以及历史文化等多种价值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林虑山(红旗渠)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针对风景区资源特点和现状发展存在的不足,在对风景区范围作出调整的基础上,将区域协调发展、完善风景游赏体系以及农村居民点的调控等方面作为研究重点,对风景区的可持续发展作出了有益的探索研究。
1.调整风景区范围,确保风景资源的完整统一性和保护管理的高效性
风景区范围在以国务院审定批准的林虑山风景名胜区范围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调整,由现状的约400平方公里调整为约317平方公里。范围调整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
1)淅河以南柏尖山区域为太行褶皱中山地貌,与风景区整体的断块中山地貌差异较大;而且该区域有价值的风景资源分布相对较少,农村居民点却分布较多,也不利于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和开发利用,所以将该区域划出风景区范围。
2)弓上水库目前已是林州市区的水源保护地,不再适合开展风景游赏活动,所以将弓上水库区域也划出风景区范围。
3)一干渠周边生态环境良好,目前已经成为林州市民休闲游赏的良好场所,因此依据现状条件,将风景区界限向东拓展了250米。
2.统筹风景名胜区与周边城镇的协调发展
依据风景区所在区域的空间特征,强调区域协调发展,提出“一城、四镇、三轴、十三景区”的区域空间发展构架,统筹风景区和周边城镇、内部城镇之间的协调发展。
1)一城:是指林州市(风景旅游城市)。它是风景区的游客集散中心和旅游服务中心。
2)四镇:是指石板岩(集镇)、任村镇、姚村镇、合涧镇。它们是风景区游客集散和旅游服务次中心。以石板岩(集镇)为中心,规划形成多条风景观光旅游走廊。
3)三带:是指沿红旗渠总干渠至分水苑的红色教育游览带、从太行峡谷北出口到南出口的风景观光游览带、从分水苑沿红旗渠一干渠至洪谷山的文化休闲游览带。
4)十三景区:是指适合于开展红色教育、风景观光、文化休闲的十三个景区(青年洞、皇后沟、空心坝、一干渠、太行平|考试|大|湖、桃花谷、仙霞谷、王相岩、仙台山、黄华山、天平山、洪谷山、千瀑沟),它们是风景区的主要组成部分。
3.突出红色教育游览特色,完善风景游赏体系
在完善以太行峡谷和太行断崖等游览景区的基础上,充分挖掘和利用红旗渠这一特色红色资源,分别形成以“红旗渠岁月”(青年洞景区)、“红旗渠儿女”(皇后沟景区)、“红旗渠智慧”(空心坝景区)、“红旗渠硕果”(一干渠景区)为游赏主题的红色游览景区,突出红色教育游的游赏特色,形成“红绿相互辉映”的风景游赏体系。
4.统筹风景资源保护与农村发展,实现农村和风景名胜区的协调发展
协调风景资源保护和农村发展的关系,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把农村居民点的控和解决风景区内“三农”问题相结合,逐步实现农村和风景名胜区的协调发展。
1)统筹风景资源保护与农民利益保障的关系,科学确定农村居民点调控原则。
2)加强风景资源保护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协调,科学引导风景名胜区内农村经济发展,利用风景区品牌优势,因地制宜地发展特色农产品和农村旅游业,拓展农民就业渠道,促进农民增收。
3)加强对风景区内农村居民点建设的规划与管理,注重引导村落景观风貌规划和建设,实现农村景观与风景名胜区整体环境的相互融合。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与旅游规划的关系 旅游规划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与旅游规划的
关系
[日期:
2008-03-11] 来源:《规划师》2005(05) 作者:谢凝高 [字体:大 中 小]
摘 要:风景区总体规划是综合性规划,在风景区规划编制过程中,有关方面应在总规或详规阶段充分协商,尽力完善。在国家风景区内,离开总体规划再做条条系统或块系统独立性规划,不仅没有必要, 还会导致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破坏性开发后果。 关 键字:风景区总体规划;风景区旅游规划;关系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National Key Scenic Spots Planning and Touri *** Planning
Xie Ninggao
Abstract: The master planning of a scenic spot is a comprehensive planning,of which the special tourist sightseeing planning is an integrated part and there is no need to carry out a special touri *** planning for the scenic spot because full consideration has been given to the consultation and perfection of the planning at the stage of master planning and detailed planning for the planning of the scenic spot. Therefore,within the national scenic spots,it is not only unnecessary to carry out separate planning for b...
Key words: Master planning of scenic spot; Touri *** planning of scenic spot; Relationship;
1、相关概念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以下称风景区) 规划,是以风景资源的调查研究及其鉴定评价为基础,根据资源的价值及其分布规律,在保护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相关法规确定其功能、性质、建设及其可持续利用原则,编制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价值很高,内容丰富,需要多学科专家参与考察和规划。规划的重点是科学、合理地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空间关系,确定合理容量和建设必要的服务设施,以达到永续利用的目标。
风景名胜区是以具有科学、美学价值的自然景观为基础,自然与文化融为一体,主要满足人与大自然的精神文化和科教活动需求的地域空间综合体。其价值达到世界级的为世界自然(或自然文化) 遗产,达到国家级的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源于中国农耕文明时代的天下名山,相当于世界工业文明时代的国家公园,并与迈向生态文明时代的自然或自然文化遗产接轨。
风景区的主要功能是科研、教育、游览、启智与山水体验活动等。游览是风景区的重要功能之一,但不是惟一功能。它连环带动地区和国家的巨大社会经济和精神文明效益。
2、风景区总体规划
风景区总体规划内容很多,涉及面很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中,有详细的规定。以下仅从有关风景区的法规和科学的角度,概述风景区规划中的主要内容。
2.1风景资源评价
风景区是自然文化价值很高的综合体,因此风景资源的综合考察评价,必须建立在多学科综合考察的基础上,才能作出全面、正确的科学评价,其主要方面包括:
(1)地理位置,包括数理地理、自然地理、人文地理与历史地理的演变与风景区的自然文化关系。
(2)自然科学价值,包括地质、地貌、水文、生物、生态等科学价值。
地质地貌是地球发展演变过程中的遗迹,也是构成风景区景观空间的基础,又是气候、水体及生物多样性的载体。根据地层、古生物、构造、岩相及各种地貌形态的特征,通过区域乃至全球对比研究,得出某风景区地质地貌学价值属世界级、国家级或地区级的结论。
生物生态学价值,主要是指生物多样性及具有科学保存价值的濒危动植物栖息地。生物多样性是生物和它们组成系统的总体多样性和变异性(《全球生物多样性评估》) 。生物多样
性的价值包括使用价值和潜在价值。使用价值,包括直接使用价值—作为人类生活、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物质资源,如衣、食、住、行等。间接使用价值是保全本底作为人类精神和科教活动所需的风景区的科教、游览、启智、创作体验等价值,还包括间接地支持风景区外经济社会的环境调节功能,即生态功能。风景区作为生物基因库和生态实验室,其潜在价值的意义是十分巨大的(《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 。
(3)自然美学价值。由于审美观念和素养的差异,世界各国、各民族乃至个人都存在各自的审美观,不同于自然科学有统一的标准。但也有共同的审美观。根据中华民族悠久而传统的审美观,对山水自然美的评价,一般包括形象美、线条美、色彩美、动态美、静态美、音响美、嗅觉美等要素。
形象美是风景美的主体和基础。就我国传统山水审美观而论,形象美可概括为雄、奇、险、秀、幽、奥、旷等。以宏观的形象美为基础,相应地展现出中观、微观及各种美学元素,如色彩、线条、动静、声响等有机结合,构成各有特色的风景美学价值。
(4)历史文化价值。中国名山有数千年历史,现有的177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大部分在唐宋时代即已成为名山,积淀了深厚的历史文化遗产,包括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其精华以自然为主,且自然与文化融为一体,不是两者简单相加,更不是强加于自然,而是“点缀得宜,不掩其胜”相映生辉。这反映了农耕文明时代从帝王到百姓,到儒、佛、道,都把名山作为大自然的原型、代表,加以保护,并将其作为人与自然精神文化活动的胜地,留下祭祀、宗教、游览、启智等大量文化遗产。因而,具有自然和文化双重价值,这在世界上也是十分突出的。
风景资源的评价是风景区保护利用和规划建设的基础,因而需要多学科协同研究,否则就会产生盲目性,导致破坏性后果。
2.2保护风景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风景区遗产地的规划、建设和利用,都是以保护为前提,这是古今中外的科学共识。保护的标准就是保护风景区遗产地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使之世代传承,永续利用。这也是风景区规划的标准。
我国风景区的历史,就是一部山水风景的保护利用发展史,中国早在农耕文明的前期,就产生并形成了天下名山体系,名山从普通经济开发对象中被分离出来、保护起来,作为人们对大自然崇拜、祭祀、游览、审美、创作体验和探索自然奥秘等精神文化活动的胜地。为防止经济开发对名山的破坏,古代曾有帝王下旨:“五岳名山樵采刍牧皆有禁”,并形成“山上游,山下住”的旅行住宿与游览观赏方式,有效地保全了天下名山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断地发展了名山精神文化功能,并带动了山下的经济社会发展。
美国进入工业文明时代,产生了国家公园,历经百多年的世界性“国家公园运动”,国家公园体制己遍及世界各国。公园由国家管辖,并立法保护,禁止或限制商业性开发。发展科研、教育、游览、启智等功能,是我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接轨方向,尤其是发展国家重
点风景名胜区的科教功能。
当今世界已迈向生态文明时代,人类己走上了可持续发展的轨道,自然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已成为全人类的共识。1972年,联合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要求签约国“竭尽全力”做好“遗产的鉴定、保护、保存、传播,并传之后代”的工作,同时保护好国家遗产。人类遗产由家族保护、国家保护发展到今天的全球保护,经历数千年。保护的更高标准就是保护风景区地质地貌、水文水系、植被生态、气象气候及文化遗产等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使之世代传承、永续利用。
2.3分区保护利用—功能分区
为了使风景区遗产地的保护和利用保持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古今中外的实践表明,最有效的办法之一就是实行功能分区,或称分区保护利用。(所谓功能分区,包括大分区和小分区。大分区是指风景内和风景外的功能分区;小分区是指风景区内的功能分区。) 中国古代天下名山,如五岳的“山上游,山下住”,就是山上是精神文化活动区,山下的岳镇是旅行游览者的食宿基地,如泰山之麓泰安镇。今天的风景区遗产地,如九寨沟,亦继承了大分区的传统,规划设计遵循“沟内游,沟外住”的内外功能分区原则。
现代各国的国家公园,亦普遍实行分区制。第二届世界国家公园大会第十二项决议,要求各国国家公园的利用采用分区制系统,并指出,在可能的情况下,将旅游设施建在国家公园以外,并尽量不使用机动车。加拿大国家公园法规明确规定:“不应允许在一个国家公园内对自然资源进行商业性的勘探、开采或开发”。“商业服务与设施,如旅馆、商店和服务站及公园管理楼等,凡有可能均应设在国家公园的邻近地区。”“分区制是国家公园进行规划、发展和管理方面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分区 *** 为一种手段,是用以保证国家公园内的大部分土地及其生物资源得以保存其野生状态,把人为的设施限制在最小的限度内。
根据我国风景区的资源价值和特点,风景区内一般可分为5个功能区:
(1)生态保育区。生态价值高,不对游人开放,允许科研人员进入考察研究,如自然保护地的核心区。
(2)特殊景观区。自然美学价值高,开放游览、审美、创作体验等活动,不允许建机械交通和过夜设施,可修步行道和解说系统。
(3)文化遗产保护区。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分布区,在保护好文化遗产原貌的前提下,开放展示、参观,以传播历史文化知识,不许改造、扩建和毁坏文化遗产。
(4)服务设施区。为区内游憩区,可设置过夜设施,以安全、卫生、简朴为原则,不建豪华宾馆,可修建公路。
(5)一般控制区。根据我国风景区一般都有农村、田园的特点,考虑原住民的发展,改变粗放农业,发展生态农业,控制村落建筑的高度、体量和形式,使之与风景区的景观协调。结合旅游业的发展,鼓励原住民参与旅游服务业,如开办家庭旅馆等,照顾原住民的利益。随着地区城镇化的进展,为山区农民迁居城镇创造条件。
此外,为了保护风景区的完整性,还要确定外围保护地带,防止污染和不协调的开发建设对风景区造成影响。
2. *** 景区的环境容量与人工设施规划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指出,“军事冲突,大规模的工程建设,各种灾害和大众旅游及其失控的旅游开发,都对遗产造成威胁”。对我国风景区和世界遗产地威胁更大的是超容量的游人尤其是过度的旅游设施开发,造成风景区尤其是核心区的人工化、商业化和城市化,导致风景区自然度、美感度和灵感度的下降,严重破坏了风景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现在多数风景区应落实拆迁规划,尤其是核心区经营性设施,应只拆不建,并迁往区外旅游服务基地。区内的商业 *** 设施保持在更低的必要的限度内,并实行特许经营,区外的旅游服务基地按市场规律发展。
至于风景区的开发,为了弄清概念,笔者把它分为硬、软两种开发方式:硬开发是一切人工的物质建设;软开发是科研和体验,不断发掘风景区的科学、美学和历史文化价值,以及创作新的山水诗、画、影视等,向国内外传播,达到间接利用的目的。硬开发是有限制的、禁止的,软开发是永无止境的。
由于风景环境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世界各国亦都根据各自的标准不断地进行研究和实践,随着生态科学理念的发展,游人量的控制越来越严格,而我国则相反,“人满为患”,尤其是“屋满为患”的现象越来越严重。造成不少景区生态失衡。因此,控制合理容量是风景区规划很重要的内容。
2.5游览规划
风景资源评价、保护标准、功能分区及其环境容量的确定,为游览规划、人工设施、环境保护、经济导向等专项规划提供了科学依据和基础,离开上述的调查研究基础,专项规划必然缺乏科学性,从而导致盲目性和误导性后果。
风景区游览规划,是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之一,是风景资源的价值、性质、功能及其保护利用的具体化。游览是风景区多种功能中的重要功能之一,是利用量更大、影响更大的功能,也是威胁风景区保护的更大因素,因此,在风景区总体规划中始终将其作为很重要的内容进行全面的研究和规划。
游览规划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通过综合分析,确定分区保护利用,即功能分区。在此基础上,结合游人的需求,设计各有特色的不同游程的游览路线,相应配置服务设施,包括区外设施齐全的旅游服务基地和区内必要的服务站和服务点让游人选择以满足科教、游览、欣赏、体验大自然的精神文化和科教活动的要求。
3、风景区旅游规划
如上所述,风景区规划已充分突出游览功能所涉及的各种因素,并有专项游览规划,为何有的决策者又在国家风景区、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地编制“风景区旅游规划”?这是世界各国
国家公园所没有的现象。笔者看过一些“风景区旅游规划”,认为这是不符合国家风景区相关法规的,也不符合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性质,因此是没有必要的。
首先,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是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进行编制,国务院指定由国家建设部主管,并报国务院审批,代表国家更高层次的规划。有的“风景区旅游总体规划”却规定:“在规划范围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的各项开发建设活动,均执行本规划”,其中有许多旅游开发项目,根本不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要求。这种凌驾于国务院审批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之上的“风景区旅游总体规划”,是不符合相关国家法规的。
其次,两种规划的性质、质量不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文化遗产是保护性、展示性、传世性的胜地,主要是满足人与大自然精神文化和科教活动需求的地域空间综合体。旅游规划是属于产业性的部门或以集团经营性为目标的规划。如有的旅游规划,把风景区世界遗产地作为所在地域的“区域经济开发中心”进行规划,并以此扩大游人量指标,如《规范》规定接线路法计算5m2/人~10m2/人,面积法计算50m2/人~l00m2/人,而该区的“旅游规划”则把路线法指标改为3m2/人,面积法指标改为5m2/人,结果其容量大大超过《规范》规定的容量指标,如按此开发,必然对景观生态造成严重的威胁。
有的风景区旅游规划,不按《规范》进行分区保护(功能分区) ,而是在风景区内规划错位的、超载的商业性开发,如按“4A”标准建豪华宾馆,建索道加分等,有的还建高尔夫球场、别墅区、游乐场,甚至“情人谷”“神文化”“鬼文化”等低俗乃至迷信的项目。这不但与风景区遗产地保护利用的科学理念背道而驰,也不符合现代游人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体验大自然的追求。
再次,就必要性而论。如果与风景区综合体相关的部门,都正确地认识国家风景区自然文化遗产地的价值、性质、功能和保护利用的关系,并积极参与风景区总体规划,明确各自在有机综合体中的作用,更何况己有专项游览规划,因此“风景区旅游规划”就没有必要了。
区域性的旅游规划则是非常必要的。由于旅游地的类型很多、性质各异,并且功能多样、景观纷繁,为了满足不同游人的兴趣和追求,很需要编制区域性的 *** 式的跨行政区的旅游规划。尤其是风景区遗产地及各类保护地外的旅游服务基地—旅游城镇及对外交通等建设,需要有相应的规划。笔者看过一些县、省和跨行政区的旅游规划,这些规划不仅做得很好,也很必要。
4、结论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或世界自然文化遗产规划,是以世界级、国家级的自然文化遗产为基础,以保护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标准,根据相关法规、公约,遵循严格保护、统一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进行编制,经专家评审,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这是属于国家更高级别的规划,任何在国家风景区与世界遗产区内的相关部门和地区系统的规划要求,只能与其协调,而不应加于其上。风景区总体规划是综合性规划,其中专项游览规划都是其组成部分,没有必要再做风景区旅游规划。因为风景区规划过程中都与有关方面在总规或详规阶段充分协商、完善。因此,在国家风景区内,离开总体规划,再做条条系统或块系统独立性规划,不仅没有必要,还会导致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破坏性开发后果。
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是祖国壮丽河山的象征,是人类文明历史的见证,保护利用好这些珍贵的遗产,正是现代文明的标志,任何损害遗产的规划和行为都将影响国家的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形象。无论是决策者还是规划工作者,都有责任做好国家风景区和世界遗产的规划,使它成为保护遗产原貌,世代传承、永续利用的依据。
作者简介:谢凝高, 男, 北京大学世界遗产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系风景研究室主任、教授,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副理事长, 建设部风景名胜专家顾问.
风景区规划按规划阶段分类?
风景区规划分为五个阶段:
(1)资源调查分析主要进行资源调查、资源分析、分类,并分别进行评价和收集基础资料汇编工作。
(2)编制规划大纲及论证充分了解基础资料的情况下,对风景区开发过程中的几个重大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工作成果以文字为主及几张必要的现状与规划图纸。
(3)总体规划以已经审批的规划大纲为依据,编制风景区规划说明书和绘制总体规划图纸。
(4)方案决策 *** 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各项专业规划方案进行专业评议,对总体规划方案进行综合评议,并作出技术鉴定报告,经修改后的总体规划方案文件再报有关部门审批、定案。
(5)管理实施规划编制风景区建设及管理的规划。主要包括:管理体制的调整和设置的建设以及人才规划;制定风景区保护管理条例及执行细则;旅游经营方式及导游组织方案的实施;各项建设的投资落实及设计方案制定;实施规划的具体步骤、计划和措施;经营管理体制及措施的建议规划。
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之一章总 则之一条为了加强沙澧河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景区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沙澧河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风景区的范围,以河南省人民 *** 批准的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范围为准,由市人民 *** 予以公布,并设立界标。第四条风景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漯河市沙澧河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风景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风景区管理的违法行为。
住建、环保、规划、交通、国土、农业、水利、林业园林、公安、旅游、宗教、工商、质监、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风景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风景区资源、生态环境、设施的义务,并有举报、劝阻、制止破坏风景区资源、生态环境、设施行为的权利。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风景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第八条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进行编制和报批。
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或者备案。第九条风景区总体规划应当划定风景区、风景区核心区、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符合漯河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并综合考虑沙颍河通航的需要。
风景区详细规划应当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编制,有效保护自然、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统筹兼顾航道通航、水利防汛、旅游发展、市民生活、文化娱乐、休闲健身等功能需求,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第十条市、区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在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进行相关规划、设计、建设时,应当综合考量,不得损害和影响风景区的环境。
管委会应当参与涉及风景区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与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禁止违反风景区规划,在风景区核心区内建设宾馆、培训中心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风景区内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与风景区规划不符的,管委会应当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改造或者限期迁出。第十二条在风景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环境、通航、防汛、桥梁等影响评价,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三条经批准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服从管委会的监管。第三章保护和利用第十四条风景区的水体、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地形地貌、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历史遗址等自然、人文景观均属于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管委会应当根据风景区内自然、人文景观,制定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措施,明确保护责任。第十五条风景区内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管委会依法控制风景区内的噪声污染。第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对沙澧河水体进行检测,确保水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管委会应当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风景区内占用绿地、道路、市政设施,进行道路开口、拉设围墙或者砍伐、移植树木。确因建设需要的,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八条经批准在风景区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湿地、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等。第十九条管委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风景区内游乐设施的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
风景区内游乐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游乐项目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运行检查、检测和维修保养。水上游乐项目应当配备专职救生员和完备的救生器具、设施。第二十条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沙、开荒、取土、修坟立碑;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有害物品的设施;
(三)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四)向河道内排放污水、倾倒污物、投放各类破坏生态的水生生物及其它污染水体的行为;
(五)经营水上餐饮;
(六)炸鱼、毒鱼、电鱼,设网以及使用违规渔具捕捞;
(七)捕猎野生动物;
(八)畜禽饲养、放养,水产养殖;
(九)在景物、建(构)筑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张贴,擅自堆放、悬挂、晾晒物品;
(十)损毁树木、折采花果,践踏或者损毁草坪、绿篱、花坛、围栏;
(十一)损毁、破坏音响、显示屏、灯光、管网、座椅等设施;
(十二)焚烧物品、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及其他污染环境的行为;
(十三)洗涤衣物、乱扔垃圾、随地便溺;
(十四)在禁止区域或者禁止时段游泳、垂钓;
(十五)车辆、船只乱行、乱停、乱放;
(十六)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进入核心景区;
(十七)其他损害风景区资源、设施,扰乱秩序和影响景观的行为。
前款第十四项规定的禁止区域、时段由管委会划定,向社会公布。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
之一章总则之一条为了加强对东湖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东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
风景区的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风景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由市人民 *** 予以公示,并标界立碑。第三条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 *** 应当将风景区的保护和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第五条市人民 *** 设立风景区管理机构,作为市人民 *** 的派出机构,按照市人民 *** 规定的职责对风景区实施统一管理。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驻风景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风景区内派驻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接受风景区管理机构的领导。第六条风景区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当事人。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其办公场所及网站上公示。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实行许可时限承诺制度。第七条风景区内依法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其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风景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和设施;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设施的行为。
市人民 *** 或者风景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开发、建设、利用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进行编制。经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是风景区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区内开展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十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开经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第十一条经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或变更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经专家论证并报市人民 *** 同意后,向法定编制机关提出修改建议。
经修改的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在实施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十二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有关专业规划涉及风景区的,应当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并应当征求风景区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三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编制景点和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
风景区景点和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全市城市建设计划。第十四条在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下同),必须坚持保护优先,开发建设服从保护的原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土地管理的规定;
(二)建筑物、构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与周围景点和环境相协调,不破坏风景区的景观;
(三)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不破坏风景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持申请报告、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地形图及相关文件向风景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风景区管理机构受理建设项目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建设项目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方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六条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的选址方案,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按照法定程序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标准配套进行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