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从公元1636年开始至公元1912年,1660年是清朝。据史书记载1660年,清朝平定了云南地区的动乱,统一了云南。
为了巩固统一,清朝政府决定在云南省设立新辟官员驻扎地,负责处理善后事宜。与此同时,原明朝地方总督刘文升和原巡抚王继文被降为道员,并要求吏部对已革去原任官员进行严格甄别录用。另外,新选的官员以及京城中的现任官员,在升迁、转补等方面不能援引云南现任官员的记录,以免数量过多。对于之前加级纪录或有微劳的官员将由吏部另行考虑。这一系列安抚政策对云南官吏实施。
清朝在平定叛乱后,决定将云南原明朝地方总督和巡抚降职为道员。这种降职措施在当时的政治氛围中并不罕见,它既显示了夺取地方控制权的清朝军事胜利,又保留了一些原有官员的地方经验。通过将原总督和巡抚降职为道员,清朝在一定程度上安抚了他们的不满情绪,同时,表明了清朝对于原有地方体制的尊重。
清朝还决定新选官员和在京官员在升迁、转补等方面不得援引云南现任官员的记录。这一措施可以看作是清朝对云南官员任命的一种限制,旨在避免过多任命云南官员导致官僚机构庞大膨胀。同时,这是清朝对云南地方行政管理的一种调整,通过限制云南官员的升迁和转补,清朝试图保持官员人数的相对稳定,以便更好地掌控云南地区。
清朝在安抚政策中提到了之前的加级纪录和微劳的官员,表示要由吏部另行议事。这显示了清朝对于历史官员的关注和尊重,也体现了对于历史工作表现出色的官员的奖励机制。通过单独考虑这些官员的情况,清朝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他们对于自己前任职位的贡献,也向其他官员传递了一个积极向上的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