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夏省狱减刑,秋冬断狱行刑的秋冬行刑制度,始于西汉武帝时期,它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适时行刑理论,《周礼秋官》载: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刑杀要选择合适的时间,要顺天而为,不能逆天而行。
众所周知,我国自古就是一个农业国家,农业生产在整个国家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农业丰收与否直接关系着国家稳定与否。在古代,由于科技落后,人们往往习惯将自然现象与社会活动相联系,根据自然现象来进行相应的社会活动,对于这点,在农业生产活动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先秦时期,古人会将一年中的十二个月份分为春夏秋冬四个季节,并把每个季节都配以金木水火土五行,春为木德,夏为火德,夏秋之间为土德,秋为金德,冬为水德。古人认为,每个不同的季节,所要做的事情一定要符合各个季节的,比如春夏两季是万物生长的季节,因此一定要做一些与勃勃生机有关的事情,这样才能使事情顺利的进行,正所谓凡举大事,毋逆大数,必须其时。
秋冬行刑制度最早起源于周朝。《周礼·秋官》中记载刑杀必须选择适合的日期。而《礼记·月令》中就确定了最理想的刑杀时间:孟秋、仲秋、季秋三月。这三个月即是农历的七、八、九月,是秋天的三个阶段。书中还说,七月是一年之中开始刑杀的时间,不得有丝毫的懈怠;八月可以大兴杀戮,但刑杀必须适当;九月是杀戮扫尾的时间,要求司法官吏不得遗漏应该刑杀之囚犯。